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一审宣判( 二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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