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2元—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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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高温条件下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市从今年7月1日起,将高温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12元上调为每人每天12元—18元。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四川省人社部门《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含35℃)以上的天气为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此次我市上调高温津贴标准,是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最新发布的每人每天10元—18元高温津贴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因素确定。这也是我市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第三次上调高温津贴标准。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以及发生高温天气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管理。若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未按政策要求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商报记者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