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涉黑团伙敛财逾2000万元 主犯获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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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庭宣判现场。张一辰摄





中新网西安7月5日电 (记者 张一辰)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张某获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四百万元人民币、罚金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又十个月至十三年又六个月不等。





经查,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男,43岁,辽宁省阜新市)先后注册成立了西安鑫心缘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同心龙盛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有事务具有决定权、管理权。同时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在西安市绿地SOHO小区、逸翠园I都会小区、逸翠尚府小区等,收取多家单位和个人管理费,强迫装修人员购买其公司沙石等,以获得非法利益。





经鉴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该组织共计获得非法利益2000余万元人民币。并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扰乱管理秩序等近40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涉案小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2015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梁某华、赵某微、雷某、张某超、刘某波、苏某、张某君、李某、邵某滨、兰某龙抓获,6月14日,将马某际抓获。2016年12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百万元人民币、罚金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又十个月至十三年又六个月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梁某华、赵某微、雷某、张某君、刘某波、张某超、李某、兰某龙、马某际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际申请撤回上诉。





西安中院认为,该组织通过长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活动,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其他业务,收入达上千万元人民币,之后,又将该收入用于购买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和组织日常开销等,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撑。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以至于受害群众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不敢报警求助,忍气吞声,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7月5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梁某华、赵某微、雷某、张某君、刘某波、李某、兰某龙、马某际、苏某、邵某滨的定罪与量刑及财产刑判决和涉案赃款追缴发还、作案工具没收及下余违法所得追缴部分;维持对上诉人张某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财产刑判处部分;撤销对上诉人张某超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及数罪并罚部分;准许上诉人马某际撤回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