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调控之限售,戴着违法的镣铐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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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自从今年3月25日厦门市始作俑者率先对商品住宅出台“限售”政策至今,全国已有41城出台限售政策。

限售的意思,就是买房取得房产证之后2年、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禁止房子上市交易。

 

发明“限售”的人,真是个“天才”。本来政府掌控了土地供应,其实就已经扼住了房地产的咽喉:政府想让房地产价格上涨,可以限制土地供应,想让房地产价格下降就增加土地供应。但是在全国房价一片涨声之中,在中央严控房地产的指导政策之下,地方政府只控制土地供应,其实并没有完全掌控房地产。政府如果大量增加土地供应,结果就是土地价格下降,商品房价格下降,价格一旦进入下降通道,不是地方政府想涨就能够涨的,毕竟市场这只手,还有它自身的规律。现在好了,地方政府不仅控制了土地供应,还掌控了需求端的交易。供和求被部分地方政府完全控制起来,部分地方政府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掌控供求两端的政府,不仅掌控了房地产价格的涨落,也掌控了市场消化库存房产的进度。

于是我们看到一个高度管控之中的房地产市场:政府决定土地供应及其价格,政府决定土地融资成本和买房按揭首付金额和利率,政府决定买房人的资格以及卖房的时间,政府决定房屋交易的税费成本。

在这样每一个环节都被政府严加管制的房地产市场,我很怀疑为什么部分地方政府还管不住,理由是什么?

是真想管,还是阳奉阴违?或者说管的目的是为了涨?为了稳定的土地财政?

 

在市场经济当中,用这样一种完全计划化的手段管控住宅商品,本身是否合适就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但更为关键的是,地方政府出台这样限售政策合法吗?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白纸黑字的写着:“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很显然,限制房屋所有者2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得出售房屋,其实就是减损房屋所有权人行使物权的权利,限制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地方政府的做法涉嫌违反立法法。


如果有人就这个问题真和地方政府打起官司,地方政府还真不一定能赢。

当然,前提是地方法院除了法律,无所畏惧。

比如:

今年5月,江苏高院就直接和南京政府短兵相接,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明确:因司法拍卖取得的房产,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司法拍卖房产不受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中要求,各级法院在司法拍卖中,严禁出现“司法拍卖适用房产限购政策”的提示说明,应当告知竞买人司法拍卖房产不受限购政策影响。不动产登记部门接到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成交或裁定以物抵债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拒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所以,一个敢于担当的司法,是能够监督纠正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偏差。

 

马克思主义经典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价值规律通过价格与价值的偏离自发地调节供求关系,供大于求,价格就下降;求大于供,价格就上涨。背离市场、背离供求关系的调控,恐怕不是解决房地产问题的长远之策。

当然,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诚意,他们增加土地供应量、租售同权等等。只有有效满足老百姓对商品房的需求,同时在法律的轨道内加大炒房的成本,才有可能解决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