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立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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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安9月29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29日批准了《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为了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西安市在条例中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拆除。因特殊情况确需保留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条例规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由建设单位依法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迁移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事先制定异地迁移保护方案。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当进行考古发掘。拆除的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
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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