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34.9万余株古树名木列入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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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万余株古树名木列入三级保护





本报济南6月28日讯(记者崔岩马云云)《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古树名木采用三级分类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近确定养护人。此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义介绍,古树是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而名木,则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调查统计表明,我省古树名木总计34.9万余株,其中单株古树8517株,古树群1165处34万余株,名木800株,分属于46科99属184种。单株古树中,按树龄划分,500年以上的一级古树1920株,占22.5%。从树种看,数量最多的则是国槐2908株,占34.1%。





“从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程度来看,位于寺庙、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古树名木保护最好。”孙成义表示,这些古树名木多是著名旅游景点,重点保护的对象,一般都设有围栏或支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管理规范、专业。





我省古树名木,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如果不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养护措施就难以落实,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就难以有效开展。因此,《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利于古树名木保护的角度,就地就近确定了养护人。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办法》明确规定,对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设区的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省林业厅副厅长马福义说,《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明确对三级古树的损害行为处罚进行了规定,其中,“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也意味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者,最高可罚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