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被采用 男子刺伤人躲4年检察院决定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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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旧鉴定”遇上“新标准”
男子刺伤人躲了4年
检察院决定不批捕
长江日报讯(记者谭在龙 朱丽兰)一男子骑电动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动手刺伤对方,躲了4年后终被抓获归案。面对陈年旧案,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用新标准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得到的结果却和旧标准大相径庭。长江日报记者13日获悉,该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3年8月29日下午,张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儿途经汉口京汉大道时,在一辆公交车“夹击”下,险些撞上旁边的栅栏。他随即骑着电动车超车到公交车前方,将其拦停,并隔窗质问公交司机王某。在王某否认该事后,两人发生口头争执。情绪激动的张某从电动车座板里拿出修车工具——铁锉刀,朝车门方向走去。王某也拿着车上的铁棍下了车。
张某说:“公交司机下车举起铁棍朝我打了过来,差点打到儿子身上。我这才气急了冲上前,拿铁锉刀刺他。他的腿受伤后,他倒在地上,拿手挡。混乱中,我又刺了他几下。”
公交司机王某表示,他拿着铁棍没有打到人,只是吓唬对方。围观的群众将两人拉开。张某见情形不对,害怕承担责任,遂骑电动车逃走。
2013年12月的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全身多处刀伤,左中指、左手正中均不同程度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轻型)。公安机关随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逃。
民警多次在张某所经营的小卖部蹲点,没有找到他。今年4月,躲藏了4年多的张某被民警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由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批捕。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汪宝委托检察法医郭颖对2013年12月所做的司法鉴定伤情报告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过认真审核和比对,郭颖发现,被鉴定人王某左手掌、双臂、右膝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符合轻伤评定标准,但按照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当时的王某可能不构成轻伤。承办检察官遂要求警方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如果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汪宝介绍,轻伤需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为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
最终,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致人伤情未能达到追诉标准,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双方正在协商民事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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