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女儿 现在想反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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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能否反悔的两种情况
子女成年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对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子女未成年
因父母离婚时将房子赠予给孩子,为其赋予了道德义务。为此,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
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时必不可少的一环,邛崃市的张磊、杜玉琦夫妇在2013年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赠送给当时年仅14岁的女儿张梓悦。但等到张梓悦成年,父亲张磊却反悔了,一直拒绝配合女儿进行房屋变更登记。
2018年4月4日,19岁的张梓悦将父亲张磊、母亲杜玉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二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合法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案情回顾
夫妻离婚 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女儿
2013年7月3日,家住邛崃的张磊和杜玉琦经多次协商后,在邛崃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财产分割”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某小区,面积约120平方米的一套住房,赠送给当时年仅14岁的女儿张梓悦。在此之后,张梓悦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2018年1月23日,成年后的张梓悦发现这套房屋被登记在了父母名下,便提出异议,要求父亲与母亲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虽然母亲杜玉琦当时立即同意办理变更,但父亲张磊却一直推三阻四,拒绝配合。
2018年4月4日,张梓悦将父亲张磊和母亲杜玉琦告上邛崃市人民法院法院。
现在,赠与方想反悔,被赠与方想过户,离婚时选择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到底会支持谁?
争议焦点
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
站在赠与人被告的角度,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但由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所以张磊有权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站在原告的角度来看,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的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张梓悦有权要求被告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在本案中,张梓悦获得父母赠与时未成年,赠与合同成立后,由于具有道德义务,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父母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18年5月21日,经邛崃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梓悦与父亲张磊、母亲杜玉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法院解读
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赠与成立后,财产转移前,父母一方可否撤销赠与呢?这跟受赠与人是否成年有关。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就属于道德义务的一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将房子赠予给孩子,是一种变相的抚养方式,所以为其赋予了道德义务。为此,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在财产转移登记前,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反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父母便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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