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又开了17%11%发票,抓紧做更正申报,迟一天会多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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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后续发布会后,对于5月份开具17%、11%的发票设立了条件:就是4月前先申报未开票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5.1前的,5.1后可以开具17%、11%的发票。

但是,很多企业没有及时理解掌握实质内容,部分公司没有申报未开票收入,也开了17%、11%的发票。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广东国税的做法是,先修改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加收滞纳金,再申报5月份增值税。福建国税也向广东国税看齐,按照广东国税的办法处理,昨天福建国税公众号发了文章《救急!6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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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下我的分析,按照文件规定,4月份申报未开票收入,5月份补开17%11%的发票出来。税务局一般会严格执行规定,因为现在各级纪检部门巡视很频繁,严格执行规定才不会出问题。

申报处理方法:就是按照广东国税的以下处理方法:

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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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篇(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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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3)补开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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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应税行为,已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按照17%、11%原增值税税率补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已申报纳税指的是在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的当期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第5、6列填写申报;如未如实申报的,须更正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后方可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 更正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将会依法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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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后,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在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和税额中剔除已申报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只填报其他正常开具的发票数据。

【例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在2018年4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货物已发出并收到款项,但未来得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纳税义务时间已确定,甲公司已在所属期2018年4月申报表中的“未开具发票”的栏次进行申报。根据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2018年5月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税率17%。同时,2018年5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元,税额为4000元,税率16%。

【申报说明】

因甲公司该批货物的销售已在所属期2018年4月申报表的“未开具发票”进行申报,2018年5月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填写所属期2018年5月申报表时,直接将已申报补开发票的销售额10000元和税额1700元在本期所有开具的发票数据中剔除。

【计算过程】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5000+10000-10000=25000元

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4000+1700-1700=4000元

【表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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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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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在2018年4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货物已发出并收到款项,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纳税义务时间已确定,但甲公司隐瞒收入,未如实申报该笔销售。2018年5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税率17%。同时,2018年5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元,税额为4000元,税率16%。

【申报说明】

甲公司在所属期2018年4月未如实申报销售给乙公司的销售收入,必须先按规定更正所属期2018年4月的申报表,将销售额10000元,税额17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未开具发票”第5、6列申报,并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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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按规定在2018年5月补开17%原增值税税率发票。

补开发票后,所属期2018年5月的税款计算方式和申报表填写方式参见【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