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买卖客户信息 不得再受聘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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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燕)日前,江苏保监局发布《关于防范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提示》。《提示》提出三大措施:
一是各保险机构要建立保险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完善个人信息使用内部审核机制。
二是各保险机构应将个人信息纳入公司核心数据管理中,通过技术手段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三是各保险机构应以公司规章制度或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对违规泄露和买卖客户信息的保险从业人员,应严肃处理,其他保险机构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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