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县提醒|别再造谣传谣了,这就是散布谣言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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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谣言一波接一波,稍不留神就当真

网络谣言如同瘟疫一样

其蔓延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

大家都有目共睹

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编造谣言、传播谣言均是违法行为

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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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团团列举了巴中的几个案例,大家要引以为戒,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造谣者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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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中一网民散布“打死人”谣言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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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9日10时48分,网民“文星月”在新浪微博发文称“昨天四川巴中六中发生学生打死人事件,其中一个打人者是龙伏镇镇长儿子,政府和学校要求私了 ……”并配有文字“请大家转发,让更多人看到”。经查,网民“文星月”发布的微博内容系嫁接其他地方虚假信息。巴州区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文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2. 巴中一网民散布“校园暴力事件”谣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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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4日,巴中一网民在新浪微博发博文称:“四川巴中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人神共愤的校园暴力事件 ,据说是一群学渣看不惯别人成绩好就对他人打击侮辱。希望大家转发!”,同时附有一段视频,并连续转发三次分别向@新浪体育、@人民日报、 @超级话题等媒体推送。经公安机关核实,近期巴中市辖区内未发生校园暴力事件,视频内容与巴中无关。南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周某罚款3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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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巴中一自媒体造谣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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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9日17时许,巴州区回风大道发生命案,巴中一自媒体将案发事件的信息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中配有疑似案发现场的血腥图片。发布后,造成大量媒体转发。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核实,文中配图非命案现场图片,发帖人将血腥图片与案发事件的信息进行了拼凑,属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巴州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该自媒体负责人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4家不严格落实信息审核把关制度的自媒体进行了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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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巴中三男子微信微博造谣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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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4日凌晨,巴州区南坝某住宅小区内发生一起高坠死亡事件。当日上午,巴中本地微信公众号管理者曾某(男,40岁,南江县人)、陈某(男,41岁,南江县人),微博认证“大V”刘某某(男,26岁,巴州区人)分别通过自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发布以“巴中南坝某小区有人被残害,身首异处,惨不忍睹!【组图。胆小勿入】”“惨不忍睹!巴中XXX府近日凌晨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早上7点左右,巴中XXX府发现一男人被杀”为标题的图文和视频信息,其内容与实际事件严重不符,引发了一定的社会恐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证实该男子系高坠死亡。2018年5月17日,违法嫌疑人曾某、陈某、刘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巴州区公安局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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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巴中一网民造谣“19岁女子被杀,抛尸河里”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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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5日,巴中网警在工作中发现,我市一网民在微信群针对巴州区19岁学生跳桥自杀事件,发表谣言(据语音整理内容如下):“是一号桥,19岁被人家杀了,抛尸到河里”、“是被杀了的,抛尸抛到里面的”。经查,该网民石某(男,35岁,巴州区化成镇人)在不了解"巴州区5月24日凌晨关于一女子跳桥坠河死亡"事件真相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语音宣称"一号桥19岁女子被杀,被抛尸在河里"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目前,巴州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石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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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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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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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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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理性发言,对于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请大家引以为戒,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依法依规上网,文明理性发声,切莫成为谣言的“助推器”。希望以后的我们都能谨慎对待每一次的发言与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