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东县发文:赡养人须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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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巴东县公安局 巴东县司法局 巴东县民政局
关于敦促赡养人保障被赡养人安全住房的通告
为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人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布本通告。
在全县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及其他被赡养人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危旧房屋中的现象。更有甚者,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就追索赡养费等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须立即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居住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旧家难舍,故土难离,子女须保证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对拒不履行的,由司法部门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代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就地巡回审理,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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