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离婚 媳妇戴着40万钻戒、蓝宝石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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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小夫妻离婚,媳妇戴着40万钻戒、蓝宝石...离家,婆婆不干了
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时都少不了一枚钻戒。可是,等到爱意淡去,曾经的爱侣选择分道扬镳时,价值不菲的钻戒往往在分割财产时引起矛盾。
近日,有位孙先生咨询,他在婚后赠送给妻子一枚法国大品牌的钻戒,价值20多万,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记者了解到,宁波的多家法院也做过类似的调解或审判。
媳妇戴着40万钻戒离家……
秦女士(化姓)和丈夫2016年结婚。婚后两人没有置办共同的房产等大件物品,和公婆同住,房子归公婆所有。
由于秦女士长期在杭州工作,和丈夫两地分居,经济上基本也是各过各的。
距离有了,美没了。去年下半年起,双方都觉得,分开是更好的选择。
没有房子、车子、存款等财产分割问题,秦女士的首饰盒成了财产分割时的焦点。
在打算离婚时,秦女士就悄悄地把不多的衣物等生活用品从婆家打包出来了。手上戴着的,是一枚晶莹剔透的钻戒。行李箱里,有一个首饰盒。
原来,秦女士非常喜欢收集首饰。求婚时,丈夫送了她一枚价值40万的大钻戒,2克拉多,D色,品相完美。婚后每逢生日、恋爱纪念日、情人节等,丈夫送的礼物基本都是价值不等的首饰。祖母绿、蓝宝石、手镯、项链、耳环,两年多的婚姻生活下来,小小的首饰盒塞得满满当当。秦女士自己坦言,保守估计,也有100多万元。
丈夫对这盒首饰的去留挺大度。爱不在了,又何苦为了一盒首饰让彼此难堪,毕竟也有过花前月下的幸福时光,这些首饰,也都是曾经美好时刻的留念。即使要回首饰,留着睹物思人也没什么意义。
可是,秦女士的婆婆却意见很大。
几次在法院调解,婆婆不依不饶地振振有词:“这一盒首饰价值100多万,特别是钻戒就要40万了。这些都是我儿子买的,靠她的工资根本买不起。我们再怎么退让,不全部要回来,这些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一人一半,不能便宜了她。”
秦女士却不同意:“他心甘情愿送给我的,那就是礼物,是赠予。哪有分开了,还要把礼物要回去的。两年多的婚姻里,我也有付出啊!”
几经法官调解,男方苦劝母亲,秦女士也做了一定让步。最后,秦女士带走了钻戒等整盒首饰,给男方转账了20万做补偿。
男方:女方该返还钻戒或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孙先生和冯女士(均为化姓)交往不久后就领取了结婚证,随后按习俗办订婚仪式。
仪式上,孙先生送了冯女士一枚1克拉多的钻戒,价值12万元。此外,还有一条价值5万多元的铂金钻石项链、3万多元的名牌手表等首饰。当天,孙先生给冯女士的现金,冯女士当日已返回大多数。
领证后不到3个月,双方还没来得及办结婚仪式,就因为性格、工作、住房等问题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
孙先生向法院提请诉讼,诉请准予双方离婚,女方返还钻戒、铂金钻石项链、名牌手表等首饰,合计近30万元。冯女士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后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过,钻戒等彩礼不应返还。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现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书并举行订婚仪式,但并未举行正式结婚仪式,根据一般社会习俗,在未举办结婚仪式前,男方交给女方的首饰等财物,均应视为彩礼。女方在订婚当日将现金彩礼中的大部分返还孙某,未返还物品均系女方个人专属用品。男方要求返还剩余的现金彩礼及财物,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孙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双方恋爱交往短短几个月,双方从未公开对外以夫妻名义相处,一审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没有事实根据。如果认定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钻戒等应作为彩礼返还。如果认定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则共同生活期间所接受的财物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手表、项链、戒指等,法律没有规定只能由女士使用。即使这些物品是女士用的,也仅表明赠送人是赠送给女士使用,并不表明是送给女方一个人的,认定涉案财物是女方生活用品错误。涉案财物是男方父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赠送的,男方及其父母作为工薪阶层,如不能取回财物生活将有严重困难。
二审时,法院认为,双方一审时均认可涉案财物系彩礼,在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以及财物,无法律依据,维持原判。
律师:结婚钻戒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记者了解到,大多数即将劳燕分飞的夫妻,能在法官的调解下,就钻戒等归属问题能达成一致,一般以最后归女方为主。真正法院判决的比例并不高。
那结婚钻戒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翔律师分析,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从两种情况分析,即钻戒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钻戒属于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的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
他分析,《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钻戒属于动产,一旦送出,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如从男方手中交付到女方手中,则所有权从归男方所有变成了归女方所有。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有个情形属于例外。如果,男方为女方购买钻戒的前提是结婚,比如女方说“没有钻戒就不结婚”。但是,钻戒送出后,双方并没有结婚,在登记前就分手。那么,钻戒可以视作彩礼,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第二种情况是,钻戒属于婚后购买。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陈翔说,虽然钻戒是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样的话,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这点和办不动产的汽车、不动产的房屋性质不同。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陈翔律师说,当然这其中也有例外。比如,钻戒的价格非常高昂,比如说大克拉的裸钻等。这种情况下,钻戒并非单纯地为生活所用,而是用以投资或其他目的,那男方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他曾经有个女客户非常喜欢买包,买了20多万各式名牌包,离婚时,丈夫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些包。最终,法院判决全部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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