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用公益诉讼助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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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都具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价值追求,期待实务中既发挥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管职责,又注重强化协调联动





5月29日,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古昌镇政府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古昌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5月30日《法制日报》)。





从制度设计上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者如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后者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所明确。





然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或许更了解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方面是因为媒体的新闻报道,涉及环保、消费维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较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行政公益诉讼设置了通过检察建议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主动整改的前置程序,很多案件并没有进入诉讼领域,这是行政公益诉讼数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以重庆为例,截至今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58件,立案367件,诉前程序中发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279件,相关行政机关采纳建议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93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





具体来看,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必须遵循的法定条件之一,就是提出检察建议后,政府机关并无整改实效。也就是说,给予政府部门在一定时间内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机会。如果政府机关对检察建议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则可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这是制度化监督的具体化。





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代表国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公共利益,这是以公权力制约公权力的全新诉讼制度设计,对于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联系新闻来看,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向16个镇街发出检察建议后,多数镇政府对环境进行有效治理,古昌镇政府虽然与部分养殖户签订了关闭或搬迁协议,但其辖区的禁养区内仍有9家养殖户未关闭或搬迁,畜禽污染物仍直接排放,且仍未有效治理污染,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故检察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落实法律监督的具体化,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启动公益诉讼符合法定情形。





发挥好公益诉讼作用,当然离不开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公益诉讼也需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都具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价值追求,期待实务中既发挥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管职责,又注重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合力。期待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敢于亮剑、善于亮剑,以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赢得更多的公众信赖,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