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学校提供"黑心棉被" 生产商被判9个月处罚金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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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校提供“黑心棉被”生产商被判刑9个月处罚金6万





生产商马某向南宁市卫生学校提供6000床“黑心棉被”,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了解到,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万元。





开学季发现6000床“黑心棉被”





根据2016年7月27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南宁市卫生学校与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供货商于8月8日签订了合同,此次招投标属于货物竞争性谈判。





2016年8月23日,南宁市卫生学校开学。按计划,新生报到时可免费领取包括两床棉胎在内的一套生活用品,然而在发放前,棉被的尺寸和质量被发现与样品不同。学校立即报告给质监部门,随后,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查扣棉被、棉胎各2967床,经检验,上述棉胎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国家标准,属于伪劣商品。





据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供应商王某到南宁市兴宁区交易场三楼陈某(已判刑)所经营的摊位,经商议后向其订购4斤重的棉胎和3.5斤重的垫被各3000床(棉胎和垫被合为一套),随后,陈某找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棉胎生产商马某,向其订购所需棉胎并支付了定金。马某在横县马山乡一间作坊内使用“下脚料”生产棉胎后,将物品分别送至南宁市卫生学校石柱岭校区和黎塘校区,并收取陈某10.5万元的货款。





事后,马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





铤而走险用“下脚料”生产棉胎





马某称,2016年中旬,陈某表示按5元一斤的报价订购3000套价格低的棉胎,总价值为10.5万元。“按5元一斤的报价,是不可能用合格的三级棉来做的,只能用下脚料来做才有利润。”马某明确告知后,陈某同意了此举。





接到订单后,马某的作坊很快生产了3000套棉胎,用的是布匹纤维剪裁剩下的边角料经过简单加工的混合材料所制,这些“下脚料”按每吨4500元的价格从广东购买而来,马某将这批“下脚料”做成棉胎和保温被,而低价做的棉胎只能用作盖荔枝及大棚的保温被。陈某要求做的不合格棉胎,给谁用并未讲明。“知道用‘下脚料’来生产棉胎是违法的,但是有利可图,有侥幸心理就生产了。”马某在庭审过程中如此说道。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马某所有的棉被生产厂拥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上许可经营范围是絮用纤维制品加工及销售,其中包括床上用品棉被和用于生产的保温被。马某主观上不知道陈某订购的棉胎是送给学生使用。辩护人对量刑提出被告人马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生产商被判刑9个月罚6万元





根据陈某的证言,其2015年与马某相识,当时马某称有不合格但便宜的棉胎出售。2016年8月中旬,供应商王某想订一批最便宜的棉胎,陈某称:“如果要低于11元一斤的棉胎,质量是不合格的。”王某表示合不合格不要紧,够便宜就行。之后,双方约定,陈某以每套48元钱的价格卖给王某3000套,每套包括一床1.5米的棉胎和一床1米的棉胎。之后,陈某联系马某以每套45.5元(竞标报价为一套65元)的价格成交。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系合法生产保温被,主观上并不明知生产、销售的保温被系供给学生使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同案人陈某的供述和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马某明知道自己生产、销售的棉胎是不合格的棉胎,仍然将上述棉胎生产之后卖给陈某,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未提及二人所销售的棉胎系保温被,且相关部门现场查扣到的棉胎是一套包含盖被和垫被的棉胎,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基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万元。(记者 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