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一男子交通肇事主动赔偿 家属谅解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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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河池5月30讯(通讯员 陈忠强)日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覃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7年7月18日9时许,覃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D的驾驶证)驾驶桂MT3***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池市宜州区祥贝乡古龙村古龙街时将车辆停放在斜坡路段后离开。10时许,因覃某未按操作规范停放车辆,致使车辆后溜碰撞碾压行人何老妪(女,殁年78岁),发生造成何老妪胸腹部受伤致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覃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员,且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排除事故造成的轻微损坏外,桂MT3***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检各系统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覃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和车辆所有人韦某与被害人何老妪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外,覃某、韦某分别赔偿给何老妪的亲属4.5万元、1.5万元,宜州法院作出(2017)桂1281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所有赔偿款项已赔付完毕,何老妪的亲属对覃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覃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电话抢救伤员,且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覃某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覃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覃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