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猎杀珍稀鸟类白鹇 罚其护山百天抵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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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山百天抵万元赔偿





这是他猎杀珍稀鸟类白鹇的代价





衢江区检察院表示,这样做既能达到教育目的也能促使他人提高环保意识





本报记者 盛伟 通讯员 朱聪颖 柴禾





昨天,49岁的衢州人朱某在乌溪江生态保护区内一边寻找着野兽夹,一边劝说乡亲们不要捕杀野生动物。他这样做一天能抵一百元的民事赔偿,做满一百天他才能抵消一万元的民事赔偿。





去年,朱某在山上猎杀了两只白鹇和其它一些野生动物,今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外,应衢江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要求,判令朱某赔偿国家损失10000元。这也是在浙江范围内审结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1月29日,接群众举报,衢江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在朱某家的冰箱里发现速冻着若干动物尸体,其中有两只野鸡模样的,经鉴定为白鹇。白鹇,又名银鸡、银雉,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朱某的家位于森林茂密的衢江山区,自然环境优越,也是野生动物常常出没的区域。朱某看见家门口的野味心痒痒,于是到集镇上买来铁夹等捕猎工具,设套安放在附近山坡上。去年9月起,他先后猎捕到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捕到后主要自己食用。同年10月至11月,朱某在山上又先后夹到2只类似野鸡一样的漂亮鸟(实为白鹇),他把两只鸟拔毛去内脏,速冻于冰箱。





今年4月28日,衢州市衢江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衢江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衢州市衢江检察院代表国家首次向衢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朱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人朱某向国家赔偿2只白鹇的整体价值一万元。





判决生效后,朱某因为家境困难表示付不起赔偿,衢江法院协同检察院森林公安商量后,决定让朱某巡山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每宣讲一天抵扣一百元进行惩罚。





衢江区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主任俞向成称,针对朱某的情况,这样的惩罚既能达到教育他,也能做到影响他人的目的,是一次有利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