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伤死亡获赔百余万 妻子拒付婆婆应得份额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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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现场陈静摄





中新网昆明5月28日电 (陈静)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拒执罪”典型案例。其中,李琴芬因领取其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后,拒不支付死者母亲应得的份额,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宗根通报,2014年3月,徐谷存(李琴芬丈夫)在泸西县顺达煤矿工作过程中因矿难死亡,用人单位与徐谷存家属签订协议,一次性赔偿徐谷存家属103万余元。





2014年5月,徐谷存母亲饶顺地向法院起诉李琴芬、徐伟(徐谷存长子),请求判决李琴芬、徐伟分给其应得的赔偿金份额。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就该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琴芬、徐伟给付原告饶顺地赡养费及共有赔偿金份额共计2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琴芬、徐伟均未主动履行,饶顺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李琴芬发出执行通知,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其一直未主动履行;法院在执行期间也未能发现其他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李琴芬已实际取得死亡赔偿金的事实,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因此,法院依法将李琴芬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指控李琴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执行人李琴芬及其家属已给付申请人饶顺地12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前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李琴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其坦白认罪,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琴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寿喜介绍,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军令状”。此后,全省法院积极响应,2016年1月以来全省法院受理拒执罪案件147件,较好地完成了执行办案任务,“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进展。





下一步,云南省高院将与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共同制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通过理顺机制,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目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