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烟台住房保障将以租赁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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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烟台市住建局获悉,《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简称《办法》)继去年12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之后,又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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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烟台住房保障将以租赁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

《办法》对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保障条件与标准、申请与准入条件、日常管理与退出等做了细致界定,未来烟台住房保障将逐步向住房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过渡,并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列入保障配租范畴。

远期住房保障将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办法》提出,城市住房保障实行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住房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其中,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按政府定价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贴。

在住房保障职责分工上,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芝罘、莱山两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承担两区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工作。芝罘、莱山两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住房保障的组织申请、审核等工作。其他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保障房须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住房性质

在保障房规划建设方面,《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置换、租用的住房;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条件的住房。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应。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名义取得土地后,直接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其他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开发。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许可,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工程建设标准,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应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制。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优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保障性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用住宅土地投资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但不得出售。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

申请住房保障作假5年内将不得再次申请

在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上,《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保障性住房:(一)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承租条件的;(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恢复原状的;(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五)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七)累计拖欠或不足额缴纳租金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退回,退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退回的,出租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已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或退回住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退回或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和个人的有关行为应当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向保障对象租房可享税费减免

按照《办法》,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基准租金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下浮5%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原则上应当按项目核定。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按下列情形分类确定:(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确定;(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三)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的80%,不含上述(一)、(二)款的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四)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不含上述(一)、(二)、(三)款的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确定。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符合条件

在保障条件与保障标准方面,《办法》提出,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二)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三)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条件的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外地户籍且已在户籍地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在烟台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保障面积以下列标准与其自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差计算:家庭成员1人的,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准予配租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和准予配租人员名单提出本单位的组合租赁方案,报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会同出租人配租。组合租赁方案非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禁止将保障性住房向不在准予配租范围内的人员配租;租金自主确定,但不得出售,配租情况应当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