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惕你的房产中介左手倒右手,别让它吃了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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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纠纷最多的莫过于有关定金可否退还及是否适用定金双倍罚则了。而在定金争议之前,也一定会涉及诸如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各类非定金类型的字样。同样的,对于这个带“金”字的款项是否可退,也是争议的高发区域,这些”金“到底能不能退?如果不能退那又是中介玩了什么样的把戏呢?今天图钉君跟大家拔一拔,希望大家在遇到这些问题时能多个心眼,识出套路,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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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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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及法律纠纷案例的增多,大家都已经知道,其实定金才是法律概念,其它的带”金“字的都是日常经济交易用语。非定金的款项,不具有定金的担保功能,不作为合同或事项担保履行的作用,当然也不具有定金没收或双倍罚则的法律效果。因此,一般来说非定金字样的”金“字款项可退无疑!但是,实际上法律关系远非那么简单,这些带”金“字的款项是可以转化为定金的!而这才是你必须留意的字眼!

转化为定金的设置机制,已是目前房产中介普遍采用的套路了!而这也正是我们要预防房产中介开启左手倒右手模式!以免让你名字”诚意金“的收据变成实为”定金“的事实,如果这样,那么因你自己不满意的原因不想购买涉案房时”诚意金“会被中介给吞并,而更为可气的是,这种吞并是被中介截留了,款项并非像定金所说的那样交付给了出卖人!

定金的转化条件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名为诚意金的,可以在诚意金合同里轻易的约定转化为定金,当你持诚意金收据之时起诉要求全额退还时,就会遇到这些条款的阻碍,而让你损失名为诚意金实为定金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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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房产中介套路多多,虽有时候你不排斥为将诚意金转为定金,但当出卖人因各种原因不愿出售房屋时,你的转化为定金的诚意金能够得到双倍罚金的主张吗?!

未必!!!!因为你根本无法证明转化后的定金已经交付给了出卖人,而你仍然对出场人信息一无所知!假如中介拒不提供资料,想双倍罚金,基本无任何胜算!而这就是事实!

谨防房产中介左右倒右手,偷取你的诚意金!

目前中介公司普遍的做法是双面通吃,它既会与出卖人签订居间合同,也会同时与买受人签定居间合同,且上述合同同时会授予中介收取定金等权利。即收出卖人的中介费(居间服务费,下同),也吃买受人的中介费。按这种交易模式,在整个过程中,中介完全可以掌握整个交易的势态,中介想让交易继续就将继续,不想让交易继续就有能能设置种种障碍,或”勾结“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而无论是处于买方还是卖方都将极为被动。

那么如果打破这种局面呢?谨防房产中介左手倒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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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偷取有妙招!

为了稳妥起见,在与中介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注意将诚意金转化为定金的条款,并对其转化设置生效的程序。这种程序相当重要!比如,不要简单的将磋合价格达成一致即自动转化为定金!因为价格只是交易中的一项或重要或参考的因素,还有更多的诸如房屋的结构、区位等需要考虑!即使将磋合价一致设置为转化定金的条件,在无出卖方参与合同签订的情况下,你也要设置定金转化的方式,即”磋合价一致时,愿将诚意金转化为定金,但转化定金的应自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生效“,或将之约定为“转化定金时,应由中介人邀请出卖人到场,并由出卖人单独向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据,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据时,原中介出具给买受人的诚意金收据自动失效”。

防止房产中介左手倒右手,截留诚意金,你注意到其中的套路了吗?希望本文能对你在购房中有所启发并能实际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