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印发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含维护师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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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安徽印发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含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市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公平,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对市级人民政府的评价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我省教育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发展素质教育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落实教育投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市级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5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省督学组成省级检查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检查组根据各市级人民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市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二条 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综合市级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统筹整合已开展的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