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干部半年内两次因为这事被通报,还包括3位县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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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喜斌 统筹/刘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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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纪委通报曝光了六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其中,江苏省连云港市相关部门和灌南县委、县政府对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查处不力,灌南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县委常委等7人被处分。

大白新闻注意到,其实早在去年11月,江苏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时就曾通报了“连云港化工园区环境”等问题。当时,就有17人因此被处分。大白新闻通过对比两次被处分的人员发现,此次被处分的7人均是在半年内第二次被通报。

有3位县委常委均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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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干部半年内两次因为这事被通报,还包括3位县委常委!

(资料图)

5月23日,中央纪委通报曝光了六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通报称,江苏省连云港市相关部门和灌南县委、县政府对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查处不力,灌南县委书记李振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委副书记、县长商振江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委常委廖朝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潘井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职;灌南县政府党组成员、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立谱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连云港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大白新闻注意到,因为“对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查处不力”,灌南县委书记李振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委副书记、县长商振江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委常委廖朝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也就是说,3位县委常委均被处分。

其实,早在去年11月,江苏省就曾通报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的情况。当时的通报中就曾对“连云港市及灌云县、灌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不力”问责。其中,17人被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通报被处分的这7人,均是在半年内第二次被通报。也就是说,这7人早在去年11月就曾被处分。

17人曾因环境问题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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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2017年11月16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江苏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通报称,连云港化工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不到位,园区企业违法排污现象突出,园区内及周边地表水超标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连云港市及灌云县、灌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不力。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云港市副市长徐家保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书记左军、灌南县县委书记李振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县长朱兴波、灌南县县长商振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灌云县县委常委、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党工委书记张启银,灌南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廖朝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原副局长陈守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临港产业区分局原局长吴述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潘井开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灌南县政府党组成员、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立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连云港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杰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

连云港市原市委书记李强,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本次问责不再执行;连云港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唐国海,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双规”,待相关问题查清后,本次问责合并进行。

评论:履职不力就该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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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发文《履职不力就该被问责》。文章称,环保无小事。空气、水、土壤……与民生息息相关,维系人生命健康,关乎民族持续发展。毋庸讳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诸多环境问题逐一凸显。

“PM2.5”“雾霾”“废水超排”……成为人们关注的高频词。环境污染危害国计民生。为了天蓝水清,出台了“史上最严环保法”,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环保约谈一把手”举措,中央派出环境保护督察组。

环保问题,国民关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优越的物质生活不可少,宜居的生态环境也不可缺。所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纲领灵魂的“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居其中。

近年来,因环保工作履职不力,被追责问责的不在少数。这充分说明环保工作马虎不得,工作失职不作为必然被问责。正如一位专家所说,领导班子被免,证明这个班子是失职的,发现问题不解决就是渎职,失职、渎职,就应追责问责。

当然,不管怎么说,问责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是为了惩戒,最终还是要解决问题,镜鉴他人和来者。问责对当事人来讲,教训刻骨铭心,当好好反思汲取,跌倒了,爬起来,仍是好同志;对所有领导干部来讲,具有警示意义。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谁再不认真履职尽责,问责的板子就会落在谁身上。【资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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