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未还蒙冤者清白违背法治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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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十年未还蒙冤者清白违背法治初衷
背景:今年33岁、有研究生学历的胡红岩,被一个罪犯冒用身份十年,至今无法洗白自己——2008年,一名陌生女子盗用胡红岩身份在河南郑州市犯案入狱半年,刑满释放后杳无踪迹。由此,胡红岩背上“前科”之名,坐火车、住宿会被警察特别盘问,她也没能考公务员。胡红岩想还自己清白,郑州警方却说,必须有假“胡红岩”的真实身份信息,才能删除胡红岩的“犯罪记录”。
钱江晚报发表沈彬的观点:首先,没有弄清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本身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有缺。案卷上反映,冒牌胡红岩在审判时,就说错了身份证号码,而且相关的亲属信息也不匹配。为什么这个行窃者当初非要冒用“胡红岩”的身份?有没有可能在隐瞒自身更为严重的罪行?这么明显的线索摆在司法机关面前,是否应该对当年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核?其次,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明知,胡红岩的身份弄错了,仅仅依据公安机关“内部规定”,就要求找到冒充者才能撤销原来的前科登记,这本身就是在放大对公民的伤害。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信息,直接关系公民的清白以及日常生活的安全,错了当然应该改正。纠正错误信息,不能图自己的方便,找不到冒充者就不去更改,这是一种懒政。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需要删除已录入‘数据库’中的错误、重复数据时,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由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核、批准”,而真胡红岩已经被折腾了5年,这是多少个24小时过去了?让一个守法公民继续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这本身就是给司法效率和公正开了一个尴尬的玩笑。登记错信息,伤害了公民的正当权利,就应该及时纠正,不能够人为设置不合理的前提。
小蒋随想:司法的公信力建立在公正之上。郑州警方迟迟不在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层面还胡红岩清白,依据是“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填上“李鬼”的信息才能替换无辜的李逵。换言之,就是要“一换一”。这种规定的初衷,或许是为了防止内部人为有前科者“销案”,却未必想到“万一”开始录入的信息是错的,后来又找不到犯人的真实信息,难道就要将错就错吗?说到底,让清白者长期蒙受不白之冤,完全是执法者僵化执行“有关规定”的结果。更令人愤懑的是,冤情是由执法者造成的,执法者一直找不到“真凶”,“黑锅”却要由无辜的胡红岩来背,执法者咋就那么“理直气壮”?有警察说:“我也去省厅打了十来次报告了”。“省厅”长期对此无动于衷,究竟是怎么贯彻“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由此折射出的不正是“四风”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吗?反对形式主义要着重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反对官僚主义要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高层的要求是明确的、更是具体的。某些部门与人员又是怎么做的?一些不良状况依然存在,一些本不该成为“老大难”的事仍然没有解决,印证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必要性。有人可能会将责任归咎给不合理的规定。不禁要问:规定是“自然天成”的吗?规定还不是由人制定的?修改不合理的规定,别再抱残守缺,关键还是在人。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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