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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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3

观点一: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对后期借款利息的保护限度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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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本金金额认定后,即可按照约定利率予以计息。民间借贷利率应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本不应予以干预,只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尚不规范,故为防止利率畸高,在司法领域设置上限,以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因后期借款本金中已包含前期借款利息,即包含复利的计算,为防止其过高,《规定》对后期(借款期间为多期的,为最终一期)的本息和设置了一个上限,就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包括前期和后期在内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该规定在理解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但对本息和设置的这个上限标准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故即使债权凭证上约定的名义年利率没超过24%,后期的本息和仍然可能会超过设置上限。

第二,在实践中,为便于比较判断,可将名义利率折算成实际利率后,再审查有无超过法定上限。

第三,虽然设置的本息和上限标准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但这并不等于说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无实际意义。在约定的利率远低于年利率24%时,复利的效果体现明显。故本条规定对复利有限保护,一定程度上可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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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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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规定》规定,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第一步,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数额;第二步,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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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逾期利息性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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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清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属继续履行的范畴,但逾期利息的性质为何,却有不同的观点,在审判实务中,一直以来对逾期利息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颁布的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属法定擎息,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