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一男子酒后突发疾病身亡 同桌人共同赔偿1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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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赵黎浩)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但小酌怡情,大酌伤身,生命安全才是第一位。近日,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一名男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同桌吃饭的人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了10多万元。那么,请客方以及当时同坐一桌的人员该不该赔偿呢?资深律师赵云曙表示,同饮者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必要义务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事发
南华县一男子酒后突发疾病身亡
记者从南华县公安局了解到,5月13日晚上,南华县某医院医生刘某报警称,在南华县龙川镇某医院急诊科,有个病人突发疾病在医院抢救,但现在没抢救过来,其家属也没在,请求处理。接警后,南华县公安局龙川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出警赶赴现场,经初步了解得知,死者杨某某系南华县龙川镇北街居民户,医生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疾病死亡。
得知情况后,死者家属情绪比较激动,派出所出警民警向死者家属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死者家属要求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5月14日晚,死者家属自愿邀请第三方中介对死者尸体进行了尸检,法医经过尸检初步认为属于疾病死亡。死者家属认为虽然鉴定结论是疾病死亡,但诱发死者疾病死亡的原因系饮酒。
索赔
请客方以及同坐一桌人员共赔偿10多万
5月15日,死者家属找到13日晚上请客吃饭的周某某 ,要求他赔偿50万元,周某某又找到当天和死者杨某某坐一桌吃饭的全部人,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解决。
5月16日,双方初步达成协议,由请客方以及同坐一桌人员共同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0.06万元人民币。目前,请客吃饭的周某已经赔付给死者家5.4万元,剩余的钱由同一桌吃饭的几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请客吃饭的周某某说他并未邀请死者杨某到他家吃饭,他邀请的是死者杨某的朋友鲁某,杨某是鲁某约来的,但因杨某在饭后突发疾病死亡,请客吃饭的周某某和与杨某同桌吃饭的人都承担了赔付责任。
律师
同饮者未尽到必要义务时需承担责任
针对此事,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云曙说,从法律层面而言,同饮者和请客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共同饮酒案件的侵权责任基础主要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看同饮者是否存在过错。这里说的过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表现有三种,一种是明知某人因某种原因不能饮酒,同饮者通过劝酒等方式让对方饮酒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劝酒者要承担责任;另一种是在看到某人已经饮酒过量或已经造成明显不适的情况下,依旧放任其继续饮酒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导致出现损害后果;第三种是在酒席结束后,某人因饮酒过量而明显不能正常行动的,同饮者没有尽到辅助、照顾、通知义务,放任其自由行动而出现损害后果的。以上这三种常见情况说明,同饮者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必要义务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是基于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由此根据当事人各方的经济情况,由同饮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赵云曙也指出,若因饮酒出事的受害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自身也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若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导致过量饮酒,自陷于危险境地,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同饮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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