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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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十五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本报潍坊(山东)5月17日电 记者徐鹏 今天上午,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苏良敏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职务侵占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良敏有期徒刑25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岩、李海兵等人20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贞双、梁贵森等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或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或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苏良敏为逼陈某露面,指使黄岩纠集李海兵、王瑞先、张春华到潍坊市小商品城孔某的床品店,泼墨、打人闹事,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329元。之后,苏良敏又纠集、吸纳王金龙、张涛、唐宝顺、马有才等人先后参加该组织,以打击对付孙某为依托,打着非法讨债的幌子,通过在潍坊市城区和临朐县等周边县市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苏良敏为组织者、领导者,黄岩、李海兵、王金龙为积极参加者,张涛、王瑞先、唐宝顺、马有才、张春华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以苏良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插手他人民间经济纠纷,制造声势、称霸一方,以扬恶名;同时又多次利用恶名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黑牟利,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抢劫、盗窃等方式非法获利百万余元。该组织非法获利后,资金一部分用于组织成员吃喝、住宿、吸毒、发放好处费,一部分用于购买车辆、砍刀等作案工具,另一部分则用于维持苏良敏经营的山东众泰威圣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苏良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14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苏良敏个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良敏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苏良敏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黄岩、李海兵、王金龙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张涛、唐宝顺等是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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