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用土地被征收,业主能获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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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文章讲过公摊面积,其毕竟是建筑内的,由业主共有也是应有之义。对于小区中的道路、绿化这些设施,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已经归于业主,这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谁又能获偿呢?试看一案例。
某小区因道路建设需要,部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征拆部门将1000多万元补偿款支付给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引起小区业主不满,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业主主张被征收土地属于小区完整规划的一部分,用地成本业已计入房价;开发商则认为土地证在其名下,小区业主购买的是房产,被征收的土地与小区业主无关。征收部门按照谁拿证补偿谁的原则将钱款付给了开发商。
问题的关键是小区收回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在过去,开发商往往只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而不办理土地证,故开发商仍持有整体小区土地证的情况较为普遍。但《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公共设施或个人的除外。《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进一步指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规定与土地证记载不一致,征收部门应该以哪个为准确定补偿呢?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应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核发给商品房小区业主的不动产证书中,小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记载为全体业主共用。《物权法》第十七条也指出登记事项发生冲突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征收部门应将补偿款交付给全体共有人,再由业主大会协商确定如何分配。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同时收回并注销开发商持有的土地证。未及时收回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应在十五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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