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一伤害案因伤情认定存疑被发回重审 9个月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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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献中2017年6月已经刑满出狱,至今还在为自己的案件四处奔波讨说法。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图





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河南开封市通许县一起因房屋买卖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中,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据相关理论,经影像学专家、法医专家讨论,认定鼻缝分离属鼻骨骨折,将受害人的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据此,被告人马献中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马献中不服上诉,并委托代理律师取得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依据相关理论——两本法医学教材第一作者的书面回复:鼻缝分离写到鼻骨骨折小节下,并不是说鼻缝分离属鼻骨骨折,而是因为属相关内容,有必要放在一节下讨论。





两份书面回复提交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马献中的辩护人刘昌松5月4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然而,9个月过去,至今没有开庭。





对鉴定中的问题,开封市公安局宣传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已到审理环节,不便接受采访。通许县人民法院宣传人员则向澎湃新闻表示,将尽快开庭。





鼻缝分离被认定属鼻骨骨折,被告获刑





2017年3月20日,通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献中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原告马书勤医疗费等4388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马献中与马书勤因房屋买卖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2016年2月24日20时,马书勤及其儿子马凯、女婿孙包一起去找马献中商议房屋问题,在马献中家门楼,双方相互厮打,马献中用拳头将马书勤的鼻部打伤。马书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22日,马献中被刑拘。





争议的焦点,在两次损伤司法鉴定。





根据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符合“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才能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当天,马书勤到通许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意见为鼻骨骨折。5天后(2016年3月1日),马书勤到开封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意见为:左侧鼻骨支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2018年3月底,通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林蔚蔚告诉澎湃新闻,因通许县人民医院的诊断意见只说鼻骨骨折,不够详细,而且影像不够清晰,受他们委托的通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法医,又带马书勤到开封市中心医院检查,并据检查结果和分析,出具认定马书勤损伤为轻伤二级的鉴定书。据此,马献中被刑拘。





2016年6月,马献中的辩护人拿着马书勤在开封市中心医院检查的影像CT,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挂号河南省权威影像学专家李树新,诊断意见为“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编辑注:没有左侧鼻骨支骨折)。他们将该诊断意见交到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后者指令通许县公安局重新鉴定。





此后,通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委托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2016年9月18日的《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显示,法医、民警先后带马书勤到开封市第二中医院、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市人民医院(编辑注:郑州市人民医院没有重新拍片,医生看的是事发当天通许县人民医院的检查影像)重新检查,四家医院的诊断结果,均有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但均没有左侧鼻骨支骨折。其中三家医院检出左侧鼻颌缝增宽,符合鼻缝分离。





鉴定书称,经多次影像学检查,并邀请省影像学专家阅片,影像学专家诊断为左侧鼻颌缝分离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后经省法医专家会诊讨论认为左侧鼻颌缝分离属鼻骨骨折,故马书勤受外伤后致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对此,马献中的辩护人提出疑问:为何四家医院都没检查出左侧鼻骨支骨折,开封市中心医院却检查了出来?鼻缝分离是指两块骨头的缝隙增宽,骨折是一块骨头上的,怎么能一样呢?





城关派出所民警林蔚蔚告诉澎湃新闻,具体到那家医院检查,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联系的,法医带马书勤到开封市中心医院检查,民警有没有一起去,因为时间太久,他记不清楚。但重新鉴定时到四家医院检查,都是他和开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法医一起去的,专家会诊时他也在场。不过,他未解释为何开封市中心医院的检查结果,和四家医院的检查结果都不一样。





辩护人取到重要证据,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





据《京华时报》报道,一审庭审时,著名法医胡志强作为辩方的专家辅助人出庭时指出,在医学和法医界,骨缝分离与骨折是两个不可混淆的概念,“左侧鼻颌缝分离属鼻骨骨折”明显混淆了两者,胡志强还当庭拿出“十·五”规划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上面有 “不能将骨缝分离诊断为鼻骨骨折”的明确表述。





不过,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关于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法定程序,依据相应理论,且经影像学专家、法医专家讨论,做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及其所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认为马书勤的伤情达不到轻伤二级,依据是个别人士文件的一家之言,本院不予采纳。





马献中的辩护人告诉澎湃新闻,一审庭审时,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出庭,指出他们将鼻缝分离认定属鼻骨骨折,理论依据是法医学教材《法医活体损伤鉴定影像学图谱》、《医学影像学》,鼻缝分离均在鼻骨骨折章节中。





一审判决后,马献中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代理人在2017年6月找到两本法医学教材第一作者,进行书面调查。





《法医活体损伤鉴定影像学图谱》第一主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教授依伟力在《关于“鼻骨骨折”章节之含义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鼻骨骨折”章节下排列的14种情形,不意味着每种情形都是鼻骨骨折,而是将鼻骨骨折的理论基础、相关伴随现象和鉴别诊断内容等,一并在该标题下进行讨论。例如其中的1.正常鼻骨的CT、CMI解剖,是讲鼻骨骨折影像学的基础;8.隆鼻是因为隆鼻材料CT检查容易被误诊为鼻骨骨折,显然,这两种情形都不属于“鼻骨骨折”的范畴。同样,其中的11.鼻缝分离,常常是鼻骨骨折的伴随现象,有必要放在本节一并讨论,而不是说“鼻缝分离”属于“鼻骨骨折”。





依伟力教授在说明中表示,其个人认为,骨缝在愈合之后,因外力作用导致分离达到一定程度或错位在鉴定中是可以视为骨折的;如果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有同侧该突游离部分与鼻骨骨缝分离,实际上是一处骨折损伤的伴随现象,不应“一处骨折两处使用”;如果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对侧或其他部位,因受伤而发生鼻骨骨缝分离,在鉴定中则可以视为骨折。





依伟力教授还在说明中强调,法医工作者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涉及到影像学内容时查阅本书,不以本书作为鉴定依据。





《医学影像学》作者、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放射科主任李松柏教授在调查笔录中表示,鼻缝分离写到鼻骨骨折一小节下,不意味鼻缝分离属于鼻骨骨折,“鼻颌缝分离只是鼻颌缝分离,它并不是鼻骨或上颌骨发生了骨连续性断裂,本身不是骨折”。





李松柏教授表示,写在一小节下,是因临床上对鼻骨进行影像学检查,也会看到相关鼻缝分离包括鼻颌缝分离的情况,诊断上需要加以鉴别,所以放在一起讨论。广义的鼻骨骨折也属该范围,但(鼻缝分离)不属于鼻骨骨折。





这两份书面材料提交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2017年7月17日,该院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县法院称将尽快开庭,但未有结果





5月4日,马献中的辩护人刘昌松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马献中案发回重审至今已近9个月,未开过一次庭。2017年6月21日,马献中已刑满获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而按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只有)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刘昌松认为,本案现在还未开庭,涉嫌程序违法。





刘昌松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他们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申请。例如,通许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的依据,只有开封市中心医院的一份CT报告单,而检查日期被害人马书勤在通许县人民医院住院,一审庭审时被害人当庭表示他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根本未离开过医院到开封,他们怀疑这份CT报告单是伪造的,已申请调取开封市中心医院CT检查的门诊挂号、医生CT申请单和CT电子图片等全套资料,以还原事实。此外,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是重新鉴定机构,该机构法医称组织了两次专家会诊讨论,但两份《开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讨论记录表》,一份专家签名有4位,字迹潦草无法辨清,更不知道其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另一次专家签名有7人,除鉴定人陈某某外,另6人签名字迹潦草,无法辨清,同样不知道其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他们也申请调取这些信息,以便申请他们出庭作证。





一审庭审记录显示,马书勤表示其在通许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没有外出,也没有被带到开封做检查。不过,澎湃新闻5月4日致电马书勤,其称自己住院期间出去过,到开封做的检查是真的。





对于鉴定的问题,2018年3月底,开封市公安局宣传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已到审理环节,和物证鉴定所沟通后,不便接受采访。





通许县人民法院宣传人员则向澎湃新闻表示,将尽快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