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一村委会报账员挪用集体资金400余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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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王淼摄





中新网绵阳5月4日电 (杨海燕 赵栋辉 王淼)“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3日,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葛顺华当庭宣读了原龙门镇黄木村委员会委员、文书兼报账员张某某挪用集体资金案审判结果。





据涪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陈伟介绍,该案是涪城区监委成立后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也是绵阳市第一例不采取留置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8年3月16日,涪城区纪委监委在对龙门镇黄木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核查中发现,该村集体资金流向异常,大笔资金在村集体账户与个人账户往来流转,存在违规挪用集体资金的问题。后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龙门镇黄木村委员会委员、文书兼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432.2万元用于个人盈利性活动。





3月23日,涪城区监委对张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立案审查,监察调查。调查终结后,于2018年4月12日将案件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全案从立案审查到移送司法仅用了21天。





当天,涪城区12个乡镇、5个街道共计154名村(社区)党员干部旁听了案件审理全过程,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