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评】保护劳动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需多方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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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该不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工”等于试用期?“五一”前夕,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7年,这家法院受理的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呈两位数增长。法官提示,一纸劳动合同里也许就埋了“坑”,职场新人还需多加小心。(据新华网5月1日报道)





当前,一些企业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并让员工签署“自愿不参加社保协议”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等有关方面提醒劳动者对此多加小心,无疑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但是,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保障仅靠司法提示和劳动者自己的小心甄别,显然还远远不够。从现实来看,虽然近年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依然能频繁设置“套路”,逃避为劳动者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试用期的内容交叉复杂,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让一些用人单位能够浑水摸鱼;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违法成本较低,让一些用人单位敢于无视法规。





因此,要真正填上劳动合同里可能存在的诸多深“坑”,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相关部门在法治建设、监管执法等多方面协调发力。(贾梦宇)





责任编辑:秦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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