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读书日丨人工智能写的诗该不该受版权保护?

  你真的懂IP吗?

  IP即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最近两年,“IP”一词频频见诸报端,特别是在电影、游戏等行业,几乎到了人人“言必称IP”的程度。

  不过,不少人将IP与版权画等号,其实这是狭隘的认识。比如,专利权、商标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IP的保护和应用又出现了很多新话题,在学术界和经济界引发热烈讨论。比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该不该受版权保护?数字内容IP的产业链该如何延长?在本月21~22日于重庆举行的“201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上,海内外专家针对这些话题掀起了热烈的讨论。

  写新闻报道、写诗、影视制作、画画……这些由人来创作的作品可以受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当创作主体变成

机器人

时,该不该进行保护呢?目前,这是一个在法律界炙手可热的议题。

  

当代朦胧诗代表是机器人写的

  

它能称得上作品吗?

  近年来,自阿尔法狗在围棋界打败人类后,人工智能“大显身手”的“才能”一次又一次突破人类的想象。创作油画、写新闻报道、编辑电影预告片,甚至还出版了诗集。那么,这些内容生成物是否该受到著作权和版权保护?退一步说,它们能不能称之为“作品”?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森认为,这不是作品,“它是算出来的,并不是创作。”他举了一个例子,

微软

小冰去年出版了一本《阳光失了玻璃窗》诗集,被称之为中国当代朦胧诗的代表,这事当时受到诗人们的集体斥责。

  “我买了一本,很多句子读不懂。比如,有一句诗是这么写的——美丽而且美丽的人。”魏森说,后来他自己做了一个实验,闭着眼睛在键盘上随便敲,结果敲出来的东西,稍微调整一下,看上去也有点像诗,“当然你可能不知道什么意思,没有关系,朦胧诗。”

  所以,魏森的观点是,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物,其实就是算出来的,没有人的创作,没有人的感情,“怎么能说它是产品?”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却认为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物可以称为作品。“回溯到版权法设立的本源,根本目的不是真的为了保护作者,而是为了保护产业的投资,促进文化繁荣和产业进步。”他说,基于可版权性应从著作权法的两个原则来谈,第一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第二是独创性判断。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产业利用作品会出现障碍。普遍的、共同的东西被某个人所占据的话,后面的创作就会有很大的困难。基于这个理解,去掉人工智能创作当中共同的东西,通过机器学习产生的各种东西,还是要放在思想的范畴。

  再说独创性的标准,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有没有独创性?陈明涛认为,还是应放到产业和市场的环境当中去考虑。“你虽然乱划一下,能够产生产业的利益,投资的利益,你就要进行保护。但至于艺术度多高,法官不作这样的判断,我只要保障最小的限度,一切划到市场、产业的角度去考虑就行了。”他说,基于这样去考虑,就不能说人工智能的作品没有独创性。

  

人工智能的作品该不该被保护?

  

版权该归属谁?

  如果基于陈明涛的观点,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物可以称为作品,该不该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人创造出更多的作品,人工智能需不需要你激励?”魏森认为,人工智能在一秒钟就能创造出很多生成物,没有必要再来激励,也没有必要用《著作权法》来加以保护。

  上海大学副教授袁真富与陈明涛观点一致,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加以保护。那么,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它的版权归属的主体应该是谁?

  “财产权可以归属所有人,但是署名权是自然的权力,不能被人类所侵占。”袁真富说,比如微软小冰写的诗署名工程师可能也不太恰当,应该署名人工智能的专属ID,而不该赋予人类。这一点陈明涛也同意。

  “我的观点,基于产业保护的目的,谁投资,谁受益,要不然产业就没法玩。不管是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还是使用的自然人,谁付出了投资就应该获得投资的回报。”陈明涛说。

  

怎么来保护?

  

像专利一样需要缴年费

  人工智能每天都能生成海量的“作品”,如果真的要通过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也会是一项十分庞杂的工作。应该设计怎样的保护模式才具备可操作性?

  袁真富认为,这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要参照版权和专利的保护模式。首先,人工智能作品必须要登记了才能谈著作权,如果没有登记,产生侵权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他认为还应该像专利保护一样缴年费,“因为海量的人工智能作品不可能都去保护,只有通过所有人去识别发现最有经济价值的作品才需要登记,交钱。”袁真富说,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就有助于自动筛选出那些具有价值的作品,从而也减少了保护的工作量。另外,也不能过度保护。比如,可以规定保护期就十年。对于相同人工智能作品的登记,可以在先的保护,再后来的就不予以保护。

  

●从造IP到用IP

  

专家期待延长IP产业链

  中国观众更喜欢看《鬼吹灯》,还是《乡村爱情》?如何才能创造出数字内容的IP?如何利用IP推动文化产业链的发展?

  

利用大数据创造数字内容IP

  “一部影视作品好不好,制片人、导演可能更多以内容为导向,而作为科技公司来讲,我们要看的是数据。”在谈到影视作品创作时,腾讯公司网络媒体法务总监曾磊举了一个例子,他说,在2016年,腾讯视频自制出品了多部影视剧,但年底的数据统计却非常出乎意料,因为2016年腾讯视频点击率最高的居然是《乡村爱情》,这也是为什么到今年腾讯还在出品《乡村爱情》。不仅如此,腾讯视频根据观众需求制作的《乡村爱情》这些东北演员的衍生剧等产品,也收获了很好的成绩。

  “通过大数据分析而制作的影视内容,才更有机会成为IP。”曾磊说,最近两年腾讯出品的《鬼吹灯》《如果蜗牛有爱情》,还有去年底大热的《小美好》等,在剧情设计、元素采用方面都有背后用户阅读和观看的大数据分析,比如用户会在出现哪些情节和桥段停留较多时间,这些数据可以作为导演改写剧本重要的依据。从结果来看,这些作品都成为了有市场的IP剧。

  曾磊的观点也得到了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的遥相呼应。在另一个会场,司晓讲到腾讯旗下

阅文集团

网络文学创作的逻辑。司晓说,阅文的网络作家在内容生产上,现在是以天为单位,每天完成一部分后,后台就会根据用户的反馈数据进行汇总,“其实这是作者内容生产过程中与用户的互动,数据的反馈会让作品有更高的阅读量,这就是内容生产的C2M模式。”

  

要延长数字内容IP的文化产业链

  “迪士尼公司有迪士尼乐园,环球影业有环球影城主题乐园,而中国是全球第一大游戏市场和第二大电影市场,有着丰富的数字内容IP资源,以及IP的故事素材,为何却没有一个有国际影响力的主题乐园呢?”好莱坞产业联盟投资管理集团执行董事高志峰如是说。

  高志峰所在集团是一家境外企业,主要从事文旅产业综合体开发,在近年来的走访中他发现,“主题公园没有主题、特色小镇没有特色的现象俯拾皆是,文旅项目主题化程度还非常滞后。全球参观人数前十名的主题娱乐公园被迪士尼和环球影城所垄断,而二者制胜的法宝就是丰富的影视知识产权。”高志峰说。

  中国是否就没有拿得出手的IP转化成主题乐园等文化产业呢?高志峰说,中国有五千年的历史文化,近代还有丰富的红色文化经典,产生了一大批以影视、游戏、文学作品为代表的数字内容IP,“中国需要延长数字内容IP的文化产业链,把经典的影视作品等通过合法授权的形式运用到文化旅游中,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旅游目的地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也能够让影视内容永续传播,是非常好的文旅结合的模式。”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除了迪士尼和环球影城在国内搅动风云外,像

华谊兄弟

、万达等国内企业也纷纷推出了实景旅游业项目,都期待影视IP能转化为文旅项目。高志峰建议,主题乐园的成败取决于故事性、品牌性,要围绕影视IP中的角色、情节进行再创作,让游客在享受知名影视作品的熟悉感和亲切感的同时,还能经历着影视中不能经历的故事。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IP 让文物“活”起来

  让文物活起来,开口讲故事,近年来,国家加大博物馆文化创意资源开放力度,发展文博创意产业。那么在文物活化利用中,其商标权如何得到保护?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郑辉教授就此有话说。

  陕西是一个文物保护大省,涉及到大量文物的保护再利用等问题,郑辉一直关注这一领域。她说,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在发挥文物资源传承和弘扬种族优秀传统文化氛围的同时,要让文物活起来,让文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她说,依据《商标法》第10条,没有规定将文物藏品纳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范畴,所以文物藏品形象是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的。艺术家的名字、签名,博物馆建筑名字,与博物馆有内在联系并成为其标志性展出的艺术品等等,都能作为商标来注册的。

  郑辉认为,文物藏品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文物进行管理,理应享有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博物馆作为保护藏品的特殊性主体,基于文物形象保护,传承的需要,以及经济价值有效的实现,相关法律应该赋予它商标注册的权利,不仅有权注册,而且应该授予它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和抗辩权。

  郑辉建议,赋予博物馆优先权和抗辩权等方式,然后再给予其他市场主体形象商标注册必要的限制,商标注册机构对于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形象商标注册,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禁止其使用。



作者丨刘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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