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漏洞百出,专家为您保驾护航,让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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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安徽省滁州市的赵先生在当地经营宾馆,赵先生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当时交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现在政府要征收赵先生所占的土地征地拆迁,此前与拆迁方多次商谈补偿的事宜,但价格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向赵先生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将进行强拆,无奈之下赵先生只能寻求律师帮助,争取属于自己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像赵先生这种情况特别多,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计划,通常在还没有和被拆迁人在补偿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采取强制拆除行为,从法律上讲应当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要看拆迁方给做的评估价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评估的价格是否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依据上述规定可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关该资质的具体规定除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会制定相应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在需要审查评估机构资质时,被征收人应全面收集相关依据后进行综合确定。

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提到,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为具体落实该通知内容,各个地方也出台了具体的规范。

各地的补偿政策采用了不同的模式,就房屋的补偿而言,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即高于普通住宅低于正规商铺的补偿。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房屋首先,要看土地证、房产证是否载明具体使用性质和用途。其次,若房屋产权证载明商业用途并全部变更住改非等取得完善手续,则可以按照商业用房标准要求补偿并主张营业损失以及装修费固定资产投资等等,参考周边商业房屋市场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