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货车停在路边,被他人撞上后竟也要负责!原因是......【93
贺州一行驶着的摩托车
撞上停在路边的大货车
近日,在贺州钟山县城河东商贸城华庭公园小区红绿灯路段发生了一起特别的交通事故。
说它特别,是因为尽管这是一起简单的碰撞事故,但是被撞的车也要承担责任。
3月20日早上6点左右,钟山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河东商贸城公园华庭小区红绿灯路段处看到一辆摩托车撞上一辆停在红绿灯旁边的大货车。
摩托车驾驶员倒地受伤,不省人事……
接到报警后,钟山交警大队交警蜀黍迅速出警处理。
经交警蜀黍现场调查,得知↓
事故发生在凌晨五点左右,当时天正下着大雨,摩托驾驶员欧某骑着摩托车去上班。但由于
雨水较大,视线不好
,欧某行驶到公园华庭小区红绿灯处刚右转弯完准备
直行,就一头撞上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货车司机因找不到停车位把货车停在红绿灯前
交警:货车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没多久,正准备来开车的货车司机董某就被现场的交警蜀黍给吓蒙圈了。他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董某通过交警了解到了该起交通事故,并说明了他把货车停放在这里的路口附近的原因↓
3月19日21点左右,董某驾驶该辆重型货车回到贺州钟山县城停放,但其开车转了几圈也
未找到合适的车位停放车辆
,当行驶到河东商贸城公园华庭小区路段红绿灯路段时,他见此路段路面车流量少,加上雨天,又是深夜,他想停此处应该不会被交警抓拍。于是董某就把车停在了路口前。。他万万没有想到,因为他一时的想法,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经钟山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大货车驾驶员由于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明确规定了临时停放车辆的标准
。希望各位宝宝们能吸取这次事故的经验教训
停车可不能这么任性!
来源:广西贺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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