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新规!这8种情况,我们可以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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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来源:
沈阳晚报、国务院官方网站、长春晚报、法制晚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网上关于“物业只收钱不做事”的爆料
比比皆是
比如小区电动车被偷
查监控时才发现小区的监控形同虚设
比如小区路面损坏许久
物业迟迟不来修缮
比如保洁员将收来的垃圾堆楼道
等小区着火才发现物业根本没管理过
......
最新法规来了
今后如果物业不作为
业主可以暂时拒交物业费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其中对
《物业管理条例》
作出部分修改,涉及
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
第二十四条
作出修改,删去
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
,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
,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增规定
新《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
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
。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
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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