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沪深交易所出大招 高送转迎最严新规

重磅!!沪深交易所出大招 高送转迎最严新规

       

沪深交易所4月4日晚双双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对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重磅!!沪深交易所出大招 高送转迎最严新规

 

 

敲黑板,划重点啦!!!

  

       

标准:

  上交所: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分别达到或者超过五股、八股、十股。

  

限制:

  1、上市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该报告期的高送转方案。

  2、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3、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条件:

  1、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2、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3、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仅适用于依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

  

解读:

  《指引》一方面将高送转比例与公司业绩增长相挂钩。要求提出高送转的公司,最近两年业绩实现持续增长,增幅应当高于送转比例。同时,将亏损公司、业绩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明确列入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另一方面,规定重要股东减持或所持限售股解禁前后的一段时间,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针对市场普遍诟病的大股东借助高送转“抬轿式”减持、限售股解禁前后披露高送转等现象,设置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时间限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或在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公司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切断了高送转与二级市场行为之间的利益链条,堵住了利用高送转进行不当市值管理的漏洞,向市场传递从严监管信号,提高监管威慑力,使上市公司送转股本回归本源,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股本扩张需求。(据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网、中财网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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