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刷屏:贵州街头孩子被人贩子抱走…孩子妈妈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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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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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上午,贵州赤水市民的微信朋友圈被一则人贩子偷抢小孩的消息刷了屏, 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家长们恐慌不己。
在网友转发的视频中,一名老人推着婴儿车,在街头急得边打电话边来回走动。
视频截图
不少人转发时称“孩子被人贩子抱走了,大家要看好自己的孩子”。瞬间,一则有人贩子到赤水抱走小孩的消息传开。事情真的是这样吗?采访人员也向警方了解了情况。
4月3日上午十点左右,赤水市特巡警大队确实接到市民报警,称孩子不见。随后,巡警队员随即赶到现场。
在了解孩子的体貌特征后,民警组织警力和家属在孩子走失的附近进行寻找。
赤水市特巡警大队队员林洋
:然后我们就立即组织人员在周围的街道进行寻找,准备将小孩母亲带往派出所调监控,观看孩子的走向。几番寻找都没有找到,“人贩子偷抢小孩”的说法更是让这位年轻的妈妈感到害怕。很快,寻找小孩的消息在朋友圈迅速被扩散,一度引起市民的各种猜测。就在民警准备带孩子家长调看监控视频时,转机出现了。
赤水市特巡警大队队员林洋
:正在去派出所路上的时候,孩子奶奶打电话来说小孩已经找到了 。当时他奶奶说小孩就在石梯上坐着,是孩子自己走丢的,并不是说像微信朋友圈发的所谓有人贩子抱走孩子。
孩子的妈妈李女士
:后面奶奶就在附近碰到了我的娃儿,微信上说赤水有抱娃儿的人贩子是不存在的。
谣言止于智者
请广大市民朋友不传谣不信谣!
散布谣言是犯法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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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访人员:包勇 赤水台:洪幸 简弋翔 实习:范
蔷薇 雍倩 综合:贵阳公安南明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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