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脱贫铁规”,一把手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格局。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该《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13个市州(除嘉峪关市外)、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省直相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每年对用于扶贫的项目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实施办法》明确,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工作情况。健全完善行业部门定期述职制度和行业扶贫考核监督机制,把行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增列扶贫专项财政预算。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帮扶等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市(州)、县(市、区)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管,每年对用于扶贫的项目资金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扶贫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确保整合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上。
搞“数字脱贫”,严肃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力,造成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重大涉贫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按照“4342”脱贫验收责任体系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来源:兰州晚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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