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纠缠致八旬老太被狗绳绊倒重伤,责任方赔偿17.4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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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狗追赶,躲闪时不慎摔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送给别人的宠物伤人,原主人还有责任吗?两只宠物狗打架,老人护宠心切上前阻拦,结果被自己的狗绳绊倒摔成重伤,另一只宠物狗的主人却为此付出了17.4万多元的赔偿,原因何在?随着城市里宠物狗的不断增加,与之有关的纠纷和官司也逐年增多。3月29日,记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梳理了部分发生在合肥的典型案例。





下班途中遭三条狗追赶 女子躲闪时不慎摔伤





2016年5月,刘女士下班回家途中,在经过某电器公司门口时,电器公司饲养的三条狗从大门窜出追赶。刘女士因躲闪不慎摔伤,支出医疗费用1300元。刘女士因受伤请假,还被其工作单位扣发了两个月工资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电器公司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对其饲养的狗进行必要的管理,造成多条狗追逐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次性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8000元。





一审判决后,电器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狗纠缠 老太太被狗绳绊倒重伤 责任方赔偿17.4万多





2016年6月,年近八旬的李老太太在滨湖春天小区内遛狗(小鹿犬,系小型犬,佩戴狗绳)时,遇女子王某遛狗(阿拉斯加犬,系大型犬,未佩戴狗绳)。阿拉斯加犬跑去与小鹿犬纠缠时,因两犬的体形相差太大,李老太太为保护小鹿犬,被小鹿犬佩戴的狗绳缠到腿,致倒地受伤。经医生检查,老人左股骨颈骨折需手术治疗,后住院25天,医疗花费近9万元,伤情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阿拉斯加犬系合肥市区内限制饲养的大型犬,该犬无《犬类准养证》,在事故发生时也未拴狗绳,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老太太饲养的是小型犬,且在遛狗时使用狗绳对该犬进行了约束,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合计174222.59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历时近一年的官司才告一段落。





宠物犬送人未办手续 咬伤他人仍然要担责





2016年4月初,肥西县居民赵某散步时,从后面跑来的一条宠物犬在其腿上咬了一口。赵某医治后经打听找到犬的主人马某要求赔偿,马某承认那条犬曾经是自己家养的,但却以一个月前已将该犬送给了别人为由拒绝赔偿。





庭审中,面对赵某的索赔要求,马某声称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声称所送之人的相关资料。最终,经法官调解,赵某和马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马某赔偿赵某注射狂犬疫苗等治疗费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否则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被狗绳绊倒重伤 老人获赔17.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