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任命4类国家工作人员 必须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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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记者石小磊)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3月26日,省政府网站公布《江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今后省政府任命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后,都必须进行宪法宣誓。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政府组织,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具体工作。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宣誓人员包括四类,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的正、副职等国家工作人员。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并按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同意,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办法还指出,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举行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组织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





此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已多次开展就职时宪法宣誓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