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5月1日起,黑名单当事人将被限乘火车、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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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号外!5月1日起,黑名单当事人将被限乘火车、飞机!

号外!5月1日起,黑名单当事人将被限乘火车、飞机!

近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意见》

自2018年5月1日

起实施。

《意见》指出,对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同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

7个

工作日内移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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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依法纳税、远离税收违法行为越发重要了。那么什么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呢?今天,大家就跟着小编补补课吧!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就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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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仅禁乘火车、飞机,根据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等3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还有一系列的联合惩戒措施呢,举几个例子:

(一)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间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二)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四)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五)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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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小编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履行依法纳税义务,不要进入到税收违法犯罪黑名单当中哦!诚信纳税,利国,利民,利万家。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撰稿:厦门国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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