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酒产地禁止进口 顾客状告餐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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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餐厅购买价值1200余元的清酒一瓶,因发现该产品生产地为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后禁止进口食品的地区,消费者随即将餐厅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通州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近日对此案进行了调解,餐厅最终赔偿消费者1万元。





清酒产自禁止食品进口地区





李先生在某餐厅与朋友共进晚餐,点餐时李先生点了一瓶容量1800毫升的日本清酒,共花费1280元。该清酒产地为日本新潟县,酒瓶上贴有中文标签,标注了产品的品名、原料、生产日期等内容。李先生与朋友饮用部分清酒后,发现该产品的产地日本新潟县属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后,我国禁止进口食品的区域。李先生认为该餐厅销售的清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餐厅支付清酒价款10倍的赔偿。





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表示,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新潟县、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等其他证明,





餐厅和商家均无法提供进口手续





面对李先生的起诉,餐厅到庭陈述称,其对于该产品的原产地并不清楚,涉事清酒系从新东郊商城一户商家购买的,餐厅仅购买了一瓶,并提交了购货单,显示其购买该产品的价格为200余元。餐厅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该清酒的进口通关手续以及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





将该酒销售给餐厅的商家表示,这瓶酒贴有中文标签,但商家无法提供关于这瓶酒的进口手续及相关检验合格的材料。





法院调解原告获赔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应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应当核实商品供应商的资质、产品的合格证明等。餐厅在销售本案涉及的清酒时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法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餐厅赔偿李先生1万元。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审理此案的通州区法院于素娟法官表示,2011年的《公告》出台后,检验检疫部门并未针对此公告再出台替代性文件。此外,即使该商品系国外正常地区生产,由于商城商家无法提供任何进口手续和证明,消费者也应当获得10倍赔偿。





于法官表示,该酒进价200余元,但售价1200余元,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餐厅应10倍赔偿12000余元,在调解下,双方均同意餐厅赔偿1万元。于法官介绍,餐厅仅仅是销售者,因此可以就此案的损失向东郊商城的商家索赔。





文/本报记者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