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补偿安置方案、红线图...富阳区秦望区块片区三、四搬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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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补偿安置方案、红线图...富阳区秦望区块片区三、四搬迁公告来了!。补偿|搬迁---


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启动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项目片区三、片区四范围内的房屋搬迁工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项目

二、本次房屋搬迁范围

片区三:东至西堤路,南至三江好望城、三江花园,西至春秋南路、南园路,北至民政局、体育馆路;

片区四:东至江滨西大道、象牙浦路、放马沙路,南至秦望路,西至西堤路,北至体育馆路、开源路规划红线。

具体范围以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范围图(详见附件1)中片区三、片区四红线范围为准。

三、搬迁人和被搬迁人

搬迁人: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搬迁实施单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人民政府

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评估、签约、腾空时间

评估完成时间:2018年5月26日前

签约完成时间:2018年6月23日前

腾空完成时间:2018年7月23日前

特此公告

附件1 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范围图

附件2 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杭州市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指挥部

2018年3月20日

附件1 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范围图

补偿|搬迁---

权威!补偿安置方案、红线图...富阳区秦望区块片区三、四搬迁公

附件2 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推进秦望区块有机更新房屋搬迁工作,保障被搬迁人合法权益,参照《富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富政办〔2016〕18号)、《杭州市富阳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富政办〔2016〕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秦望区块实际,特制订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搬迁目的

是推进秦望区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着力解决秦望区危旧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需要;是推进秦望隧道建设,着力解决秦望区跨江发展、拥江发展,加快城市发展向南看的需要;是建设富裕阳光的大都市新型城区,着力改善秦望区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的需要。

二、搬迁原则

遵循“尊重历史、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搬迁范围及规模

房屋搬迁范围:

片区一:东至西堤南路,南至富阳水务公司、天河路,西至文教路、富阳水务公司,北至山水美庐、秦望浦;

片区二:东至江滨西大道,南至文华路,西至西堤南路,北至秦望广场;

片区三:东至西堤路,南至三江好望城、三江花园,西至春秋南路、南园路,北至民政局、体育馆路;

片区四:东至江滨西大道、象牙浦路、放马沙路,南至秦望路,西至西堤路,北至体育馆路、开源路规划红线。

(具体以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范围图为准。)

搬迁规模: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65.6万平方米,户数约6063户,土地面积约423亩。涉及住宅5995户,建筑面积约57.82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1594户,建筑面积约14.39万平方米;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4401户,建筑面积约43.43万平方米;车库、储藏室约3.47万平方米;非住宅(不含企业和行政办公)68户,建筑面积约0.42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上非住宅62户,建筑面积约0.35万平方米;集体土地上非住宅6户,建筑面积约0.07万平方米;企业3家,土地面积约14.4亩,建筑面积约0.67万平方米;农贸市场1家,土地面积约8.25亩,建筑面积约0.5万平方米,农贸市场中店铺34个,摊位38个;机关事业单位4家,土地面积约62.5亩,建筑面积约2.74万平方米。(实际以本项目签约数和面积为准)

四、搬迁人和被搬迁人

搬迁人: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搬迁组织单位:杭州市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指挥部

搬迁实施单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人民政府

被搬迁人: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评估、签约、腾空期限

本项目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片区一、二的房屋搬迁工作已完成,片区三、四房屋评估、签约、腾空时间如下:

2018年5月26日前,完成房屋评估工作(含评估结果核对);

2018年6月23日前,完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

2018年7月23日前,完成房屋腾空及交房工作。

六、房屋面积及用途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权证或者其它合法凭证记载为准。未办理房屋权证或确有特殊情形的以认定结果为准。

七、房屋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偿办法

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下同)根据其土地性质分别按以下办法予以补偿:

(1)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2)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扣减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补偿。

(3)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扣减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补偿。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再按房屋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保底安置:被搬迁人拥有的国有划拨和出让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秦望区另有住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非成套住宅、附房、车库除外),且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搬迁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再按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产权调换

(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①国有划拨和出让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搬迁人可以要求搬迁人提供不小于住宅房屋权证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按上述货币补偿中相应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办法执行。安置房在住宅房屋权证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以内部分(含)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不足住宅房屋权证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部分,再给予该部分住宅房屋价值20%的货币补贴。

保底安置:被搬迁人实际所有的国有划拨和出让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秦望区另有住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非成套住宅、附房、车库除外),且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可按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高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不结补差价,低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结补差价。

②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后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划拨或出让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搬迁人在搬迁范围内拥有独幢或三套及三套以上住宅房屋的,最多允许产权调换三套,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不含优惠扩面)。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按上述货币补偿中相应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办法执行。安置房在住宅房屋权证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以内部分(含)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不足住宅房屋权证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部分,再给予该部分住宅房屋价值20%的货币补贴。

(2)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搬迁人在搬迁范围内拥有独幢或三套及三套以上住宅房屋的,最多允许产权调换三套,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不含优惠扩面)。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按上述货币补偿中相应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办法执行。安置房在住宅房屋权证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以内部分(含)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不足住宅房屋权证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部分,再给予该部分房屋价值20%的货币补贴。

(3)优惠扩面: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允许在产权调换面积的基础上优惠扩面15%,但每套优惠扩面最大不超过20平方米。优惠扩面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超出优惠扩面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无法提供足额优惠扩面的,给予被搬迁人一定的货币补助,补助金额=未足额优惠扩面部分×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30%。

(4)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点一为:富阳区骨伤科医院西侧新建高层期房住宅小区;安置点二为:富阳区青少年宫西北侧新建高层期房住宅小区。安置房具体情况另行公布。

(5)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允许按一套安置房购买一个停车位,购买价为车位市场评估价,选购顺序以安置房选房顺序为准。

(6)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7)安置房与被搬迁住宅房屋价值评估为同一时点,即发布搬迁公告之日。

3、搬迁费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每户均可享受两次搬迁费补助,搬迁费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次1500元。

因房屋搬迁涉及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迁装等费用,由搬迁人按照搬迁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固定电话108元/门,有线电视300元/户,宽带网络200元/户,挂式空调150元/台、立式空调200元/台。

4、临时过渡费

(1)按住宅房屋权证登记或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每户不足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

(2)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搬迁人根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面积向被搬迁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3)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搬迁人根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向被搬迁人支付从搬迁之月(以腾空交房证明为准)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不足月的按足月计)止的临时过渡费。安置房为新建高层房屋的,临时过渡期限为自被搬迁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

超过规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安置房未提供的,从逾期之月起,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

5、装饰装修及其它补偿

(1)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价值按评估价予以补偿。评估单价不足250元/平方米,且未进行突击装修的,可按250元/平方米予以保底补偿。

(2)被搬迁人的车库、储藏室、阁楼按市场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后,不再给予其它补助和奖励,也不作产权调换的依据。

(3)临时建筑、超出权证登记面积或认定建筑面积以外部分建筑,均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不再给予其它补助和奖励,也不作产权调换的依据。

6、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住宅改成非住宅作经营性使用且具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房屋,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交房的,按实际经营的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同类地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的6%。对二层以上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一层的住宅改作仓库用房和办公用房及车库、储藏室改作经营性使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对车库、储藏室改作办公、仓库等使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上述标准的25%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本方案中的非住宅指国有土地上的营业和办公用房

1、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下同)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其装饰装修价值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再按房屋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其装饰装修价值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与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为同一时点,即发布房屋搬迁公告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房屋价值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搬迁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搬迁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4、搬迁费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均按两次计算。搬迁费补助标准按实评估。

因房屋搬迁涉及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迁装等费用,由搬迁人按照搬迁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固定电话108元/门,有线电视300元/户,宽带网络200元/户,挂式空调150元/台、立式空调200元/台。

5、临时过渡费

(1)搬迁非住宅的临时过渡费按房屋权证登记或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搬迁营业用房的临时过渡费标准根据所在街、道路统一评估确定;搬迁办公用房的临时过渡费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

(2)非住宅搬迁后实行货币补偿,搬迁人未向被搬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向被搬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3)非住宅搬迁后实行产权调换,搬迁人未向被搬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向被搬迁人支付从搬迁之月(以腾空交房证明为准)起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不足月的按足月计)止的临时过渡费,具体支付方式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安置房未提供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八、相关奖励

(一)评估奖、签约奖、腾空奖

住宅、商业和办公用房被搬迁人可给予以下奖励:

评估奖:被搬迁人在2018年5月11日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签约奖:被搬迁人在2018年6月13日前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40000元;在2018年6月13日后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推迟一天扣4000元,扣完为止。

腾空奖:被搬迁人在2018年7月23日前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凭房屋腾空证明,每户奖励20000元,不按时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未突击装修奖

在房屋入户调查开始后,住宅、商业和办公用房被搬迁人未突击装修的(具体以入户调查时的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为准),对其权证登记或认定建筑面积部分,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未突击装修奖励。

(三)货币补偿部分一次性奖励

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交房的,给予房屋价值10%的一次性奖励。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交房的,给予货币补偿部分房屋价值10%的一次性奖励。

九、实施步骤

(一)房屋搬迁公告。本方案由富阳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经富阳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搬迁组织单位在搬迁范围内和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房屋搬迁公告,同时公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评估机构选定。本项目片区三、片区四房屋被搬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二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投票应当有搬迁区域过半数的被搬迁人参加,投票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搬迁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无法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公开抽签方式随机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应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公布。参加投票或者随机选定的候选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三)房屋丈量、评估。本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测绘机构,依照相关技术规程开展房屋丈量和评估工作,房屋丈量和评估结果经搬迁人和被搬迁人核对后,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公示。

(四)谈判签约及房屋腾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及房屋评估结果与被搬迁人协商房屋搬迁补偿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及时向被搬迁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并督促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

补偿结束后,搬迁实施单位应在搬迁范围内对房屋搬迁结果进行公示。

(五)房屋拆除。由富阳区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拆房组织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组织拆房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拆房施工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拆房期间,拆房组织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拆房工地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十、法律责任

(一)被搬迁人违反协议约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由搬迁实施单位督促限期腾退;逾期仍不腾退的,搬迁实施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搬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应退还非法所得,并取消房屋搬迁有关奖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从事补偿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丈量、评估、动迁等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的,由相关单位、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告知事项

(一)被搬迁人在房屋调查开始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和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行为的,不予补偿,并取消相应的未突击装修奖。

(二)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补偿时,被搬迁人可凭当年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缴费凭据(不含税),退还相关费用。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搬迁房屋状况,并影像保存。被搬迁人应提供或者协助取得被搬迁房屋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

(四)被搬迁人在腾空交房前应向水电、物业等相关单位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五)被搬迁人应当在签订协议后及时腾空房屋并办理移交手续,经搬迁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出具房屋腾空证明。

(六)被搬迁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提供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其他建房相关权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等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七)安置房选房原则:由秦望区各乡镇(街道)组织被搬迁人按批次选房。第一批次选房对象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被搬迁人,选房原则按“先签约,先选房";第二批次选房对象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或腾空交房的被搬迁人,选房原则按“先腾房,先选房"。同一天内签约或腾空交房的被搬迁人应先抽取选房顺序号,再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八)房屋搬迁后,被搬迁人选择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其新购房屋办证所涉及的契税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新购房屋价格与被搬迁房屋补偿总价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1.5%税率征收契税。

(九)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安置房价款后,可委托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被搬迁人未配合或提供材料不实造成安置房不动产证无法办理的,责任由被搬迁人承担。在搬迁实施单位告知的规定时间内被搬迁人未委托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被搬迁人自行办理。

(十)房屋搬迁时,被搬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其装饰装修、电话机、有线电视、宽带网、管道煤气、三相电表、空调、太阳能、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费用的归属,由被搬迁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确定。

(十一)在规定期限内,被搬迁人仍未与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搬迁人报请富阳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对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启动拆违程序。

(十二)工业企业拆除或搬迁补偿按照《关于拆除或搬迁工业企业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富政函[2011]75号)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搬迁实施单位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综合来源:富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