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你瞧我干吗” 赔了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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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铁柱)因为一句“你瞧我干吗?”张某和郝某两人发生冲突并打了起来。后张某以自己健康权、身体权被侵犯为由,将郝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郝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郝某赔偿张某3459.55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日前,北京二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与郝某是街坊,二人向来有矛盾纠纷。2017年2月18日19时,张某外出遛狗时,郝某走到张某跟前说:“你瞧我干吗?”张某说:“我瞧你怎么了?”郝某又说:“你动我一下试试?”郝某又骂了张某,张某就用狗链的把手打了一下郝某的头,随后郝某就用拳头打了张某的右眼。





此后,两人打了起来。事发后,张某一方报警。张某被送至医院就诊后,伤情经诊断为左侧眼睑及眶周软组织肿胀、鼻背软组织钝挫伤等。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郝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郝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459.5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郝某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本案事实,郝某与张某在遛狗过程中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继而厮打,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此次纠纷的损害结果,双方均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系郝某先行动手打张某导致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并造成张某身体受伤,故郝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亦有辱骂郝某及还击行为,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郝某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