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三观!揭阳男子与妻子生了7个孩子,又与小姨子同居生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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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据了解,
蓝某与罗某一于1978年5月26日在广东省普宁市登记结婚,其后两人生育了七个子女。自1988年开始,蓝某抛弃罗某一与罗某二(系罗某一的妹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有三个子女。
2008年蓝某与罗某二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自建一栋四层高的楼房并在此共同生活至今。2016年,罗某一到法院起诉离婚。
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对蓝某、罗某二涉嫌重婚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1日和10月15日,先后将其二人抓获归案。后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婚罪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蓝某婚内与罗某一的胞妹即罗某二同居且生育小孩的行为是导致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自蓝某与罗某二到惠东生活后,蓝某与罗某一的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而双方亦未对此前的不良夫妻关系进行修复,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蓝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
离婚案中判决:准予罗某一与蓝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蓝某赔偿罗某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此外,
惠东县人民法
院刑事审判部门以蓝某与罗某一登记结婚后又与罗某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罗某二系罗某一的同胞妹妹,明知蓝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二人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故分别判处蓝某和罗某二有期徒刑。现蓝某、罗某二重婚案因检察机关抗诉及被告人上诉,正处二审阶段。 法官说法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石。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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