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健全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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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安监总局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定期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

安监总局:健全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图):安监总局:健全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图片来自互联网与傻大方资讯无关。

中新社发 张丽君 摄

办法强调,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办法明确,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综合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

办法指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3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督的,应当一并检查其督促指导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督的,应当一并检查其督促指导本地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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