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影业股东打赢知情权官司:获准到办公地查阅会计账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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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乐视影业股东打赢知情权官司:获准到办公地查阅会计账簿资料】乐视影业的股东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打赢了这场知情权官司,获准到乐视影业的办公地,查阅、复制乐视影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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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影业股东打赢知情权官司:获准到办公地查阅会计账簿资料

乐视影业的股东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打赢了这场知情权官司,获准到乐视影业的办公地,查阅、复制乐视影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乐视影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北京思伟,法院判定维持原判,发布日期为2月24日。

一审中,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一,乐视影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置备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于其办公场所,供思伟股权中心查阅、复制;二,乐视影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置备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于其办公场所,供思伟股权中心查阅。

工商资料显示,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股东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国安(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均有国资背景。北京思伟在2015年6月11日通过认缴被告2亿元增资款,而成为乐视影业股东,拥有乐视影业2.8674%的股权。

2017年,北京思伟因乐视影业方面拒不提供会计账簿等资料,以违反了北京思伟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为由,将乐视影业诉至法院。

在2017年10月10日披露的起诉书中,北京思伟称,“曾于2017年6月9日向被告(即乐视影业)法定代表人张昭及CFO吉晓庆、融资经理陈慧源分别寄送函件,要求被告提供2015年6月1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而被告拒不回应,亦不允许查阅,时至今日已超过《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15日期限。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从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的运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诉至法院。”

在北京思伟作出起诉后,乐视影业在2017年10月13日也作出回应称,乐视影业自成立以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股东查阅公司相关财务及运营信息的要求,一直积极予以配合。“乐视影业还表示:”因公司处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基于对内幕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我们已于2017年5月应北京思伟要求及时向其提供了财务报表。

乐视影业的这则回应直接让这起和股东的纠纷陷入了罗生门。

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2017年6月9日,北京思伟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乐视影业公司所在地邮寄了三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快递单上载明的收件人分别为法定张昭、陈慧源、吉晓庆,要求乐视影业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

在一审庭审中,乐视影业认为,北京思伟所要求提供的文件部分为已公示文件,不需要由乐视影业提供,乐视影业还称:“思伟股权中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只是想给乐视影业公司重组造成障碍,可能损害重组的进展和融资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违反公平原则,故无法向思伟股权中心提供其要求查阅的材料,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查阅。”不过,乐视影业公司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思伟股权中心具有不正当目的。

这起案件实际上是股东知情权的纠纷,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认为,思伟股权中心作为乐视影业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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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乐视影业公司虽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思伟股权中心提供了部分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决议,但仍应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供思伟股权中心查阅并复制,思伟股权中心能否通过公示的方式查询到的乐视影业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不能代替公司自行履行。故对于思伟股权中心公司要求查阅、复制乐视影业公司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同时,北京思伟要求查阅乐视影业公司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要求也并无不当。

因此,法院作出了前文所述的判决。在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判定乐视影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