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空缺的情况下,能采用其他区域地标作为参考性标准?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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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壤环境标准值问题的回复
2018-02-28
来信: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针对住宅等敏感用地的土壤污染物筛选值,展览会用地的标准又比较严格(且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求意见稿)》,展览会标准也即将废止),在目前标准空缺的情况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北京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非北京地区)作为参考性判定标准,是否有合理性?
回复:
一、《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尚未废止。
二、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广东(珠三角地区)等地根据本地区的土壤性质、水文地质条件、用地方式等特征,已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其他地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能否采用上述各地的地方标准作为参考性判定标准,应依据当地规定和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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