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实则是公司吸收资金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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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兵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发现不仅实际工作内容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甚至连承诺的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这让刚刚参加工作的市民王伟(化名)很是郁闷。经过法院的详细调查,王伟和同事才发现,他们竟是落入了对方设计的“私贷公用”圈套中。3月1日,记者从长安区法院了解到了这起市民起诉被驳回的案件。





2017年5月,王伟应聘成为河北某科技公司员工,从事维护专员一职,与单位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顺利入职后,公司负责人艾某要求王伟和新入职的同事都要参加相关培训,并需交纳一定的培训费。艾某承诺,培训费会分12期返还给王伟等人,同时还会支付相应的利息。对此,王伟爽快地向公司交纳了6000余元的培训费。





上班大概半年之后,王伟忽然发现,虽然之前参加了培训,但他做的却一直是网络软件的地推工作,与维护专员岗位根本无关。同时,他的工资也经常无法按时发放。为此,感觉被骗的王伟于当年年底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并支付他的工资、保险金、交纳的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伟与河北某科技公司签有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参加的培训内容、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都与实际工作内容无关,可见科技公司并无履行该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院同时调查发现,王伟等65人入职时均交纳了6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培训费用。该费用由王伟等人按照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艾某的指示,以个人名义向“分期乐”“拍拍贷”“蚂蚁借呗”等借贷软件进行贷款等方式取得。上述款项前期直接支付给石家庄市某培训学校,后期则直接支付给了王伟等人。因此,艾某收取的培训费实际是以王伟等人的名义进行了借贷,后期则以工资的形式分期支付给了王伟等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审理,长安区法院最终认为,该科技公司短期内招聘大量员工,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许诺高薪的形式,让王伟等人以个人名义为其贷款,主要负责收取培训费的工作人员艾某在收取培训费后,未能按约定定期足额返还每月应支付本息。这种情况,已形成王伟等人实际偿还本息,艾某控制、使用大量资金的客观事实,艾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王伟的起诉,建议王伟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今又到了就业高峰季,法官提醒,年轻人在找工作时应当慎重选择工作单位,同时与用人单位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真审查合同内容,警惕劳动合同中不公条款,抵制用人单位违法约定,避免上当受骗。法官同时提醒大家,“私贷公用”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作为员工一定要谨慎行事,在向用人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时一定要先搞清楚费用的详细用处,否则一旦出现纠纷,相关责任就要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