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资产证券化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不久前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国家再次重申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其实早在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家就提出了“要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在此政策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均出台了各类政策文件以解决环保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以绿色债券为代表的各类融资工具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区别于债权和股权的融资工具,因其具有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优点近年来备受市场青睐。



相关监管政策也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与环境保护领域深入结合,这其中既包括火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也包括本文所述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形式。本文仅就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产生背景、应用形式和相关案例解读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试图解读资产证券化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一、相关背景政策





201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第16条规定:“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此外,该文件对“绿色金融债券”给出了如下定义: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中,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名录》。



2016年3月和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作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的具体化,指出将会安排专人处理绿色公司债券的申报及审核,在材料报送上,除需要满足一般公司债券预审和挂牌所需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募集资金投向说明书约定的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并对绿色公司债券的资金募集、账户设立以及材料报送、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出了针对性要求。此外,《通知》还定义了绿色公司债券:“依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



201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表明证监会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比照各交易场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通知的相关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上述项目现金流中来自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标准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可纳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地方政府债券以及绿色可续期债券等产品,参照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执行,申报受理及审核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并不断完善绿色公司债券准入管理“绿色通道”制度安排,为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便利。



二、资产证券化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形式

——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其与一般的资产证券化相比,特殊之处在于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是绿色产业项目,至于绿色产业项目的范围具体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名录(2015年版)》,共包括“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6个大类。



我们参照上述文件对于“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券”的定义,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49号)中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可以对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定义如下: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且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有价证券。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分为,基础资产为银行绿色信贷资产的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现金流来源于企业应收账款、收费收益权等基础资产的绿色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前者已经发行的产品中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兴银—绿色金融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为代表,后者以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农银穗盈·金风科技风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典型。现以这两个案例展开说明资产证券化在环保领域应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三、案例详解



(一)兴银

绿色金融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以

2015

年第五期为例)



1

、项目的主要参与方



发起机构

/

服务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兴业银行

受托机构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中粮信托

资金保管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邮储银行

联席主承销商

/

簿记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建投

联席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简称

申万宏源

登记机构

/

支付代理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简称

国债登

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中诚信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中债资信



2

、项目交易结构



兴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相关“信贷资产”委托给作为“受托机构”——中粮信托,由中粮信托设立“特定目的信托”(SPT)。“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信托费用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资产支持证券”由“受托机构”委托“联席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来完成承销工作。兴业银行受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邮储银行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提供保管服务。国债登则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3

、项目相关法律风险



根据该项目公开披露的发行说明书,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绿色金融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法律中介机构,对项目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说明和披露,共总结出了5类法律问题,分别为:(1)关于附保证担保的“信贷资产”转让的效力能否及于保证人的法律问题[1];(2)关于附抵押担保的“信贷资产”转让时效力能否对抵押人发生效力的法律问题[2];(3)对于最高额担保项下抵押金额的拆分法律问题[3];(4)关于债务人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法律问题[4];以及(5)关于“委托人”破产风险对“信托财产”的影响的法律问题[5]。



(二)农银穗盈

?

金风科技风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



1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



2016年7月5日,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股票代码为:002202)于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农银穗盈?金风科技风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9),《公告》显示,金风科技拟发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75亿元,其中优先级不超过12.1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的资产支持证券。



2016年8月3日,金风科技于巨潮网上披露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农银穗盈?金风科技风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42),该项目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经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已经全额得到认购,达到了约定的专项计划资金规模,因此,该专项计划于 2016 年 8 月 3 日正式成立。



2

、项目的主要参与方及交易结构



根据2016-039号《公告》披露的内容,该项目的基础资产为金风科技基于其对特定风电场的所有权,在特定期间(自起始日至截止日)运营特定风电场并向电力公司提供上网电力而享有的收取上网电费的收益权。



该项目由金风科技作为“发起机构”,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汇理”)作为“受托机构”向金风科技购买其持有的风电收费收益权(基础资产)设立专项计划,并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产生的现金流将按约定划入指定账户,由专项计划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分配指令对现金流进行分配。



根据2016-042号《公告》,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由其负责给资产支持计划的优先档证券进行评级;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由其负责对专项计划账户内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服务;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案例相关法律问题小结与评析



无论是信贷资产还是企业自身的项目资产,法律风险仍集中在“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两方面。就真实出售而言,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更关注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贷款合同》以及附属《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相关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能否一并转让、债权是否可以完整实现的问题。绿色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更关注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能否持续、稳定的产生现金流,以及基础资产的转让是否实现了与发起人自身偿债能力的有效隔离问题。



四、小结



在国家大力建设生态文明、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环保企业应抓紧政策红利,积极利用资产证券化或绿色企业贷款等融资工具来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当然,就目前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趋势来看,仍然存在着融资渠道不够畅通、发行产品不够丰富、市场不够活跃的问题,今后应就绿色企业的评估与认定、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以及配套政策的扶植等方面进行摸索和完善,以支持绿色资产证券化的持续发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该抵押情形又分为一般抵押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两种。附一般抵押担保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附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信贷资产”,如果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则最高额抵押权转让与前述一般抵押权转让的法律效果相同;如果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未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不论“担保合同”项下担保额度有效期在“初始起算日”是否届满,“委托人”均不得超过“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最高额本金限额发放贷款或其他融资债权,即已入池且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的“贷款”与未入池的且在同一最高额担保范围内的贷款或其他融资债权的未偿本金之和不超过相应“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最高额本金限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作者|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恒都资本市场事业部

   

刘易



点击

“阅读原文”

有惊喜哟

推荐阅读



  •  

    【重磅】融资中国2017年度股权投资榜单发布

  •   

    股权投资改变中国

  • 中投祁斌:海外投资助力中国经济现代化

  • 母基金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局面

  •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 2018房地产投资回落 制造业、消费升级是新机会

  • 三年,规模超过200亿,领投中石化销售公司混改、京东金融、首汽租车——嘉实投资的价值实现

  • 红黄蓝背后的资本劫:上达资本出镜 纪源资本作陪 包凡、唐宁现身股东名单

  • 从殿堂到市井,凯旋创投的隐痛

  • 九鼎“狼”,中钰“羊”,天星“下嫁”东方富海“做新郎”:被产业资本收编的PE们



  • 爆款专家栗浩洋,一个让张小龙害怕的人,用人工智能自适应体系再爆K12教育

  • 新东方的投资逻辑

  • 中科新材收购天星资本 A股市场引入新三板之狼?

  • 中新融创:真PE,伪PE?

  • 信中利大航海时代

  • 一亿控股香港仙股,赛伯乐借壳华耐

  • 两年250亿,中钰疯狂增长背后的投资逻辑

  • 北极光创投:技术男让投资找到北

  • 往事如风,禹勃重谈和九鼎恩怨

  • 发现FOFs

  • 资产证券化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融资中国官方微信

    微信号:thecapital

    微博账号:融资中国

    官方网站:

    www.thecapital.com

    资产证券化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长按二维码关注



    欢迎留言、点赞

    资产证券化在环保领域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