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要喝酒先签“生死状”?法官: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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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朋友聚会要喝酒 喝酒先签“生死状”





逢年过节,朋友间、同学间、同事间聚会免不了要喝酒。但近年来,一起喝酒、劝酒后引发的生命安全意外纠纷屡次见诸报端。也正因为如此,最近,网上流传聚会喝酒先签所谓的“免责承诺书”,网友更将之戏称为“生死状”。那么,签了这张“生死状”,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同桌喝酒人真的就可以免责吗?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其实昆明已有判例,一旦出现意外,同桌喝酒的人应当承担责任。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提醒:酒友签订的“生死状”无法律效力,万一发生意外,同桌的劝酒人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1





吃“杀猪饭”酒后身亡





请客的劝酒的都有责





春节前夕,云南很多地方都会请吃“杀猪饭”,这种场合,亲朋好友间聚餐时常常要喝酒助兴。1月5日,昭通盐津县盐井镇村民周某均宰杀年猪,邀请同村好友王某祥到家里吃饭。王某祥应邀赴宴,席间吃饭喝酒。喝完酒后,王某祥走路回家,途中从路坎上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王某祥的家属认为,请客的周某均有过错。最终,周某均向死者家属支付安葬费等费用4.8万元后,方才平息纠纷。





1月27日中午,同样在昭通,永善县大兴镇村民汤某邀请王某到他家吃“杀猪饭”。当天下午5时许,汤某、张某、魏某、谭某等6人同桌吃饭。席间,众人划拳助兴,畅饮白酒,王某饮用了约8两白酒后醉意明显。返回途中,王某身体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被同车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初步诊断,王某系乙醇中毒,于次日救治无效死亡。





经民警进行法律宣传和多次协调后,当事各方最终就死者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请吃“杀猪饭”的汤某补偿死者家属3.5万余元,与死者同桌吃饭饮酒的张某、魏某、谭某、李某等人分别补偿死者家属6000元至1.2万元不等的费用。





2





酒后独自驾车出车祸





一起喝酒的4人被判赔





2016年4月4日,鄢某与孔某、王某、李某、杨某4名朋友在富民县一农家乐里用餐。饭桌上,几人一边聊着家常,一边相互劝酒。





饭局结束后,鄢某已处于醉酒状态。尽管如此,鄢某仍独自驾车回家。当晚9时许,驾车行驶至富民县环城西路附近时 ,因酒后意识不清,鄢某一头撞上了一家公司仓库大门的门柱,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确定鄢某承担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鄢某的家属认为,4名“酒友”明知酒后不能开车,有义务约束鄢某至酒醒,或者指派未饮酒的其他人送鄢某回家,但4人没有劝阻鄢某开车,最终致使悲剧发生,存在过错。为此,鄢某家属将孔某等4人告上了法庭,索赔各种损失37万余元。





富民县法院审理认为:鄢某在醉酒状态下仍然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并致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而王某、孔某和鄢某一起饮酒,李某、杨某也在同桌但未饮酒,在鄢某离席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合理的善意注意义务,让鄢某独自一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发生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富民县法院判决:由孔某、王某、李某、杨某分别各赔偿鄢某的家人各项经济损失的2.5%,4人各赔偿1.5万余元。





3





男子醉酒身亡





邀约人也有责





杨某和李某是同村老乡,两人一直在帮秦某做工。2016年6月5日下午工作结束后,因当天秦某甲家搬家,秦某就带着杨某和李某到秦某甲家吃饭。当晚,秦某甲还邀请了一些亲朋好友,一共12人一起吃饭、饮酒,席间多数人都喝了酒,杨某还到其他桌敬酒。当晚,杨某喝得大醉,李某将杨某扶到秦某家一楼的床上躺着,可让人没想到的是,第二天早上秦某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事发后,杨某的家人认为,秦某等11人与杨某饮酒过程中,大量饮酒并相互敬酒,在杨某醉酒后,既不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也没有告知家属,最终导致杨某死亡。因此将秦某等11名“酒友”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相应的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34万余元。





寻甸县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死亡与其自身存在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秦某约杨某一起到秦某甲家吃饭,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对杨某负有更高的提醒、劝诫和照顾义务,秦某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秦某甲作为宴请的组织者,虽未邀请过死者杨某,但秦某甲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对杨某负有善意提醒和劝诫的义务,而秦某甲没有尽到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等人在吃饭过程中没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寻甸县法院判决:死者杨某承担90%的责任,秦某负本案责任的7%、秦某甲负本案责任的3%,秦某赔偿杨某家人2.1万余元;秦某甲赔偿9000余元。





法官说





签“生死状”不能免责





针对类似事件,最近,网上流传聚会喝酒先签所谓的“免责承诺书”。但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认为,这样的酒后免责承诺书应该是无效的。他解释说,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对于酒后可能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存在无效的可能,所以免责承诺并不能发生免责的效力;从酒后可能发生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后果与饮酒及相关行为依法存在因果关系。





李文华说,目前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生效判例来看,对于同桌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这样的口头或书面免责声明而免除,所以酒后免责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同饮者及相关主体免责文书。





知识帖





5种情形 共饮者要担责





共饮者在下列情况下是要承担责任的:





1.因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身体受损或死亡的;





2.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未劝阻,未及时制止的;





3.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送医的;





4.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的(如送回家或送至宾馆);





5.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李文华说,这些情况是根据《侵权法》中一般过错原则来规定同饮者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当然,具体案件中还要区分身份关系(组织者和参与者),过错程度等来划分责任。





4种情况 劝酒者也有责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认为,宾客之间敬酒本身没有什么危害,适度敬酒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存在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酒友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1.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的,酒友就要承担部分责任;





3.未将酒醉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时,酒友也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对酒后驾车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记者 柏立诚)